葉毓蘭》大法官就家事事件的處理是否雙標?
葉毓蘭》大法官就家事事件的處理是否雙標?
政治的雙標風,也吹到司法院?
111年5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對於「臺義爭女案」作出判決,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臺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該裁定認爲應讓義大利藍姓商人將其8歲女兒帶回義大利生活)牴觸憲法,因此廢棄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發回最高法院另行審酌。
但事實上,憲法法庭的判決卻引來諸多爭議,「法官論壇」許多法官提出疑問,認爲依據專家學者意見,3歲能講話的幼童就能帶來法院,真的要做到這種程度?送達3歲小朋友的到庭通知,限本人親收嗎?
更有人問,如果3歲、5歲或8歲的小孩,不會講話且反應又慢,第一線的法官是要如何直接聽取其意見?如何對之曉諭裁判結果?
新竹另一件「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民衆以法院未聽取5歲及1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而再抗告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111年度臺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認爲未成年子女過於年幼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等之影響,所以沒有請這二位幼童到法院表達意見,並未違法。
但是民衆認爲最高法院的判決違憲,然而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爲 #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裁定不受理。
臺義爭女案,當事人的8歲女兒有寫信給大法官,所以大法官不但受理該案,還做出緊急處置,最後認爲最高法院的裁定是違憲的判決,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法官沒有讓8歲小女孩在相關程序中陳述意見。
然而,另外一件爭取未成年人監護事件,法院認爲5歲及1歲的小孩過於年幼而未讓其到庭表達意見,大法官卻認這樣的做法沒有違憲!類似的家事事件,大法官竟然作出完全相反的認定!這叫人民如何是好?還是因爲臺義爭女案是指標性、高度媒體關注的案件,大法官才介入個案審查,儼然成爲事實上的第四審?未來類似的情形一定層出不窮!呼籲司法院要正視這個問題,大法官們一定要站在憲法超然的高度看待所有案件。
類似的家事事件大法官之間沒有統一的處理標準該怎麼辦?憲法法庭已然成爲實質的第四審且掀起更多爭議這樣對嗎?
作者爲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