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因任用提起救濟明顯提高 保訓會這樣迴應

保訓會促成內政部修正三等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分配作業規定,使消防警察人員獲得公平合理之任用。(考試院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考試院今日召開第13屆第155次會議,保訓會以「保障事件任用類型分析-以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爲例」爲題業務報告,聚焦近年現職消防警察人員經三等特考及格任用事件處理情形分析探討,希能對未來消防警察人事法制的推展有所助益。

保訓會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認三等警察特考職務任用資格有差別待遇情形,隨之引發警察及消防警察人員特考及格任用爭議事件。自110年起,有多件現職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因參加三等警察特考及格,不服機關僅以隊員任用,而其他警大畢(結)業生應同樣考試卻能任用爲與分隊長同等職務,乃提起復審救濟。

經統計110年及111年消防警察人員因任用事件提起救濟的案件佔全部任用救濟事件31.4%,相較111年底消防警察人員人數佔全國公務人員4.6%而言,提起救濟比率明顯較高,且其平均撤銷率爲24.2%,亦明顯高於同時期平均全部複審事件撤銷率8.8%。

保訓會主任委員郝培芝指出,爲釐清消防警察人員實際分發作業、現有員額、配置及適用法規情形,依職權通知內政部消防署及任用機關派員陳述意見後,發現原三等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分配作業規定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違,且派任結果造成現職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另應三等警察特考及格後任用與升遷機會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爰審議決定撤銷任用機關違法派任處分,以有效維護遵期提起救濟消防警察人員權益。

事後更促成內政部修正三等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分配作業規定,使符合適用修正後分配作業規定之三等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均能獲得公平合理之任用。

考試院長黃榮村及與會考試委員於會中均肯定保訓會就消防警察人員任用權益之保障。黃榮村表示,在憲政體制五權分立下,行政權與考試權之相互運作關係,保訓會應將持續研析公務人員保障法制相關實務及特殊事件案情原因,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合宜法制,加強維護公務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