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新規爲何必要?一紙文書揭露行業“隱秘角落”:有公司7年非吸近13億元,退休行長淪爲幫兇

財聯社8月26日訊(記者 彭科峰) 近期,《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出臺,強調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爲、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引發社會對小貸行業的高度關注。

從諸多血淋淋的案例來看,《暫行辦法》的出臺甚有必要。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近期一紙判決書,就揭開了小貸行業背後“隱秘的角落”——河北某小貸公司法人王某清及股東董某超等人,以小貸公司之名,行非吸之實,累計公衆資金12.69億餘元,最終給數百人造成經濟損失。而其中,還有某國有大行雄縣某行的退休行長,淪爲小貸公司非吸的幫兇。最終,二審結果顯示,董某超等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均獲刑並遭罰款。

對此,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從文書來看,上述案例明顯屬於小貸公司股東插手公司業務,非吸後進行變相利益輸送的行爲。客觀來看,以小貸公司、村鎮銀行等爲代表的小型金融機構的股東治理問題值得重視。相信在小貸新規出臺後,隨着監管規則的日趨嚴格,會有部分不合規小貸公司加速出清。

小貸行業“隱秘的角落” 有公司非吸長達7年

據相關文書顯示,信合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某甲公司)成立於2011年,許可經營項目爲向農戶、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王某清系某甲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並實際控制公司運營。雄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某乙公司)成立於2011年8月9日,註冊資本2000萬元,系自然人獨資企業,許可經營項目爲房地產開發、樓房銷售等。董某超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同時爲某甲公司股東。

2013年初,爲解決某乙公司資金緊張問題,董某超找到王某清,商議以某甲公司的名義集資用於某乙公司經營,王某清安排某甲公司孫某然與董某超對接。自2013年3月起,某甲公司以年利率15%、半年結息一次的模式,口口相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董某超安排被告人潘某超與某甲公司出納高某薇對接,負責收取某甲公司轉入某乙公司的集資款,並以年利率21.6%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某乙公司停止接收某甲公司集資款,某甲公司持續向社會吸收資金,直至2020年9月30日案發。

據某甲公司高某薇供述,其於2011年夏天其到某甲公司上班。在吸收的存款中,存款人有現金、刷卡支付,還有先開收據再銀行轉賬的。吸收存款當天支付給某乙公司會計潘某超,現金有時直接存到潘某超卡中。每天轉賬潘某超給其開收據,上有某乙公司公章、董某超個人章及潘某超簽名。如果有人支取存款,其跟潘某超聯繫,潘某超把本金及利息通過銀行轉賬給其,其再把錢付給支取人,其給潘某超開收據,上面是其簽字和某甲公司公章。到半年該結息時,潘某超將利息轉到其銀行卡,其再以年利率15%向存款人支付。2019年4月30日,某甲公司不再給某乙公司轉款,之後吸收的存款用於存款人返本付息。

某國有行退休行長也參與其中 小貸公司非吸金額近13億元

記者注意到,在小貸公司非吸的過程中,某退休銀行行長孫某然起到了重要作用。據孫某然供述,其是雄縣某國有大行的退休職工,原雄縣某行行長,退休後在某甲公司工作。 高某薇負責收款、開收據、轉賬,其負責接待存款客戶,一直操作到2020年9月份。

檢方指出,經鑑定,2013年3月至2020年9月30日,某甲公司累計向830餘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共計12.69億餘元,截至案發,共造成420餘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1.74億餘元。其中,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30日,某甲公司吸收資金共計8.74億餘元,全部轉入某乙公司潘某超銀行賬戶。潘某超收取集資款產生的活期存款利息累計人民幣276242.8元,由潘某超佔有。不過,案發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累計向410餘名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款共計1.61億餘元。

法院一審認爲,董某超作爲雙盛某某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某甲公司股東,潘某超作爲雙盛某某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許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爲均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法院裁定,董某超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潘某超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潘某超違法所得276242.8元,用於返還集資參與人,餘款予以沒收。

近期,二審法院認爲,信合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許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吸收存款,吸收的大部分款項轉入某乙公司開發有限公司,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兩公司共同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但是,對部分一審結果進行調整,最終董某超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