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到明清,如何收拾無良商家

宋 李嵩《貨郎圖》(局部) 秦代印字陶鼎蓋,陶文爲“鹹亭完裡丹器” 青銅甔(dān)上,留有工匠姓名 《清明上河圖》 (局部)

近日,衛生巾、羽絨服等產品質量問題連上熱搜。現代人在對不良商家深惡痛絕的同時,也會很自然地聯想到古代,以爲古代什麼都是天然的、優質的。其實無良商家自古就有,他們不僅心黑,還膽大。不過,在古代造假代價極高,輕則屁股開花,重則傾家蕩產,小命嗚呼。

先秦至漢

物勒工名永不掉線的監控攝像頭

生活在先秦時期的先民們就已有產品質量的意識。《周禮·司市》中就曾提出“害者使亡”“禁僞而除詐”,意思是要清除市場上有害於國家和老百姓的貨物,同時監管部門也要擔負起相應的職責,即禁止僞劣商品上市,打擊欺詐交易行爲。《禮記·王制》中也有類似記載:“……用器不中度,不鬻於市;兵車不中度,不鬻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鬻於求;奸色亂正色,不鬻於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木不中伐,不鬻於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鬻於市。”這裡的“不中度”“不中數”就是指不符合標準。

造假者實在太可惡了,爲此朝廷還專門制訂頒佈了“市刑”。對於那些玩弄花樣欺詐百姓、出售違禁物品或僞劣商品的人,監管部門可以對他們進行罰款或沒收貨物等處罰。《周禮》對此也有記載,如“察其詐僞飾行賣慝者,而誅罰之”“凡財物犯禁者舉之”。

至春秋戰國時期,朝廷對產品的質量保障制度又有了新舉措。據《呂氏春秋》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將製造產品的工匠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於檢驗產品質量,將責任歸究到個人。

這聽起來是不是有點耳熟?如今電器、螃蟹、燕窩等產品上“溯源碼”的靈感就來源於此,而出土文物“齊國右伯君銅權”更是強有力地證明了“物勒工名”這一制度的存在。在齊國右伯君銅權的周身,鑄有六個字:“右伯君,西里疸”。“右伯君”是主造官,“西里”是鑄造銅權的地點,“疸”爲工匠的名字。戰國中期以後,除了要刻工匠的名字外,就連製造機構、官職名、工長名也要銘刻。

這一制度延續到秦漢以後,從最初的官營作坊走進了私營作坊,除了兵器、權衡器外,日常所用的陶器、絲織物等也開始實施。如在咸陽出土的陶器,鼎蓋上就刻有陶文“鹹亭完裡丹器”,記錄了工匠的姓名與地址。

到了漢代,物勒工名制度又進行了升級,於是“骨籤”出現了。骨籤主要是用於“供進之器”,相當於產品的“質量檔案”,詳細地記錄着產品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官名、工名、強度、編號等。完全不放過任何一個生產細節,堪稱是古代永不掉線的監控攝像頭。

唐代

立法維權宰相裴休收到假古董

隨着商品經濟的繁榮發展,唐代的市場上出現了不少假冒僞劣產品,一不小心還會鬧出人命。因此,唐代將市場產品質量管理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規範下來。

對於製造、販賣假冒僞劣產品的不法分子,《唐律疏議》中有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得利贓重者,計利準盜論。販賣者亦如之。”犯罪情節較輕的,沒收貨物,處以杖刑;情節嚴重的,直接按盜竊罪判。懲治了不法分子後,監管的官吏也逃不了要負連帶責任:“市及州縣官司知情,各與同罪;不覺者減二等。”知情不禁,或是查而不覺的官吏與製造、販賣假冒僞劣產品者同罪。

現代人買到有產品質量問題的商品可以在七天內退貨,唐代也有商品退換法令。依照《唐律疏議》,買方在購買商品後的三天內,若發現產品有質量問題,可以找賣方退換;若賣方不退貨,可以直接去官府起訴,由官方強令賣方退換。賣方耍完無賴以爲沒事了?不,還有四十鞭子等着他。

即使唐代的相關法律已近乎完善,但還是有人鋌而走險,就連宰相裴休都上了當。不過裴休並不無辜,誰讓他整天說自己有一大愛好是收集古董文物。當時裴休有個表親在曲阜當縣令,爲了討好他,就將一件當地農民挖出來的古代器物打包寄給了他。裴休拆開觀賞後,認定這是春秋時期的器物,視若珍寶。每天下朝後,他都要把這個寶貝取出來,獨自欣賞一會兒。家中來了客人,他也要吩咐僕人將寶貝拿出來給大家觀賞。

一時間,裴休府中擁有一件春秋寶物成爲京城裡的熱門話題,有一學子強烈要求上門一飽眼福。裴休覺得要求不高,可以滿足,於是還多邀請了一些學子到府上宴飲。兩杯美酒下肚後,裴休開始“人來瘋”了:“來人哪,快把我那個春秋的盎取出來給大夥兒瞧瞧!”

學子們一邊看一邊讚美,正當裴休美滋滋的時候,中書舍人劉蛻卻說這是近代僞造的贗品。裴休有點不高興:“你這樣判斷有什麼依據?”劉蛻答道:“葵丘聚會確確實實是齊桓公小白生前的事情,那時他還活着,不能以諡號相稱,而這件器物上刻着‘齊桓公會於葵丘歲鑄’,所以它是一件近代僞造的贗品。”裴休聽完恍然大悟,趕緊命人把這個寶貝了許久的假貨打碎,然後舉起酒杯,一邊誇劉蛻有才學,一邊尷尬地跟衆人笑着說:“來來來,喝酒喝酒。”

裴休的這段“黑歷史”被記載於《太平廣記》,假冒僞劣產品不僅傷人身體,傷人錢包,還傷人面子。

宋代

造假出現高峰期全民清理“白日賊”

宋代的商品經濟空前繁榮,市場的繁榮也讓商品造假出現了高峰期。宋代的消費者恨不得組成一個“被坑者聯盟”,開一場“假貨吐槽大會”。

宋代的奸商離譜到什麼程度呢?據宋代士人袁採在《袁氏世範》中記錄“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如此之類,不勝其多”,還有用“雞塞沙,鵝羊吹氣”增加食物的重量……就連《武林舊事》的作者周密都說自己從不買市場上的“鹿肉”,因爲“今所賣鹿脯多用死馬肉爲之,不可不知”。老百姓們對此深惡痛絕,稱賣假冒僞劣產品的奸商“白日賊”。

事實上,宋代也沿用了唐律的有關規定,但由於市場空前繁榮,管理的難度也成倍地加大。針對假冒僞劣產品漫天飛的現象,宋代朝廷不斷下令進行整治。據《宋會要輯稿》載,宋太祖下詔:“民不得輒以紕練布帛鬻於市及塗粉入藥,吏察捕之。”太宗下詔:“民所織布帛須及程式……敢違詔復織,募告者,三分賞其一。”此外,朝廷還規定門關、津樑、道路管理機構都有權查處假冒僞劣產品,《宋史》載:“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僞違縱者。”

除了法律明令禁止外,宋代士人袁採還在《袁氏世範》中建議加大道德宣傳:“大抵轉販經營,須先存心地,凡貨物必真,必須敬惜。”宋人李元弼《作邑自箴》載:“凡作營運,務要長久取利……切不可貨賣假僞物色……剝刻貧民。”

爲了清理這些“白日賊”,宋代的商人們根據自己所經營商品組成了“行會”。行會的首領,通常被尊稱爲“行首”“行頭”“行老”,他們主要負責評定物價以及監察行業內的不法行爲。若是買家買到了假冒僞劣產品可以直接到行會進行投訴,行會可以對商家進行處罰。

即使如此,奸商依然沒有悔過,就連自幼以讀書過目不忘、聰明過人而著稱的南宋文學家洪邁也難逃被騙。某天,洪邁出使金國歸來,路過開封,於是就在糧油市場上買了一袋小麥。誰知道還沒到張家口,小麥就已經發黴發芽,沒法吃了。洪邁仔細一看,發現是糧販子在小麥中摻了水,但由於小麥吸水性強,他當時並沒有發現,甚至覺得小麥還挺乾燥。這次上當的經歷讓洪邁下定決心懲治不誠信的行爲,他去紹興擔任知府時,嚴格覈查,結果查出四萬八千三百多詭戶。

明清

法律更嚴格紀曉嵐上了一當又一當

到了明清時期,朝廷對於打擊製假、販假的犯罪行爲有了更加嚴格的法規。《大明法》規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有一段時間,茶葉造假很是猖獗,茶商會在茶葉中摻入滑石粉和白蠟,於是《大明法》又規定:“製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並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原系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對於在鹽中摻入雜質的:“凡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你敢造假,我就敢殺。

明太祖朱元璋不僅關注市場產品質量,對建築的質量也非常重視。他大概是史上最愛往工地上跑的皇帝了。明代文人祝枝山曾在《野記》裡記載道,當初在修建南京城牆時,朱元璋不定期就往修建現場跑。更絕的是,他並不是巡視一番就算了,而是會仔細到每塊磚的品質,甚至大手一揮:“把那塊地方拆開給我檢查一下!”若是發現了有偷工減料、不合程式的行爲,朱元璋就會把負責這段工程的所有人抓起來斬了,還“築築者於垣中”,把人當成材料砌入城牆,實在太狠了。

清代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制度和明代基本上相同,然而著名的大才子紀曉嵐還是成了市場上的“大冤種”。他在《閱微草堂筆記》中就曾記錄過自己被坑的經歷。

某天紀曉嵐在一個小店買了蠟燭,回去後,點了半天都點不着。他心想:“不會上當了吧?”於是拆開檢查,發現蠟燭裡面全是泥巴,僅僅是在蠟燭的外面裹了層羊脂。

還有一次,紀曉嵐在京城閒逛,看上了明代制墨名家羅小華所制之墨。這個墨“漆匣黯敝,真舊物也”,放在一箇舊盒子裡,看上去還真的是古墨。紀曉嵐心裡很喜歡,就把墨買走了。回家後,一試才發現墨是泥巴做的!商家爲了看上去逼真,還在表面塗上了白色的黴斑,冒充墨霜。可憐的紀曉嵐只好嘆息:“人情狙詐,無過於京師。”

大概被坑騙也是會“傳染”的,墨塊用泥巴冒充也就算了,誰能想到烤鴨也能離譜到用泥巴做。那是一個悲傷的夜晚,紀曉嵐的從兄萬周買了一隻烤鴨,回家打開發現這鴨子的肉早已被吃完,只剩下鴨頭、鴨脖、鴨腳以及完整的骨架。更離譜的是,賣鴨子的小販將鴨骨架裡填上了泥巴,外面糊上了紙,並且將紙染成了烤鴨的顏色,再塗上油。在燈光的照射下,不僅逼真,還誘人。

雖然紀曉嵐沒有寫這些不法分子的下場,但無論什麼時候,任何人在法律法規面前都不能存有僥倖心理。從古至今,產品的質量問題一直都在被人們所關注,而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管制度也在不斷完善。我們要以史爲鑑,誠信爲本,堅決抵制造假、販假的犯罪行爲。

文並供圖/金陵小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