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人老了怎麼辦?如果無法自理,監獄會給養老嗎?

我們常說,道德是一個人生活中的最高行爲準則,而法律則是一個人的最後底線。

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作爲一個國家和政權先進性的體現,是在不斷完善之中的。一旦觸犯法律,那麼無論男女老少都會被依法追究責任,嚴重的還需要判刑。

刑事犯中的有些人是特殊羣體,例如西漢時期,超過八十歲的老人犯殺人罪是可以免除刑罰的。

那麼很多人都會產生疑惑,在當今社會中,那些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服刑時間太長老了怎麼辦?

生活無法自理的情況下,監獄會給養老嗎?

老年刑事責任

“監獄養老”這種想法是完全不現實的,我國對於老年刑事犯有明確的責任制度。

重要的是,這條規定並非是隨着新中國的法律體系制度建立而產生的,古代和近代都有與“老年犯罪”有關的制度存在,且隨着社會的發展不斷完善。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在涉及刑事責任時,對滿足部分條件的人羣會在一定程度上從輕判罰。

如懷孕婦女,不滿十八週歲的兒童和年滿七十五週歲的老人。

當這類人羣所面臨的處罰是拘役或三年有期徒刑時,認錯態度良好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延緩判決。

但這絕對不是上述人羣犯罪後的依仗,其中故意犯罪或造成十分嚴重後果的,依然會按照我國法律定罪量刑。

根據我國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對年滿七十五歲的老人,在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高齡老人的最大量刑尺度,一般爲無期徒刑。

判決一經下達,無論服刑人員幾歲都應當是罪犯的身份,只要定罪,那麼在監獄之中應當人人平等。

監獄以“懲罰、教育”爲目的,並不會因爲年齡大而允許老人在監獄之中“養老”。

人性化管理

雖然在監獄之內不允許養老,但出於無期徒刑罪犯年齡增長之後身體狀況考慮,一般會對其實施人性化管理。

對於年齡較大的無期徒刑罪犯,監獄都會堅持“人本原則”。

即對老年刑事犯實施人性化管理,在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同時掌握管理尺度,對其進行改造。

因爲年齡較大的老年罪犯會呈現出一個特點,那就是身體素質較差,時常容易生病。監獄對於這種情況並不會置之不理,會在第一時間進行救治。

從身體上看,很多老年刑事犯體力薄弱,耐力差,但監獄並不會因此而讓他休息,放任他在監獄之中養老。

大都會根據罪犯的實際身體狀況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必要社會勞動,如紙製品加工以及一些其他的簡單社會勞動等。

在工作難度上有很大程度的降低,但一定不會讓老年罪犯無所事事,且爲了保證和其他年齡段罪犯的公平性,他們所獲得的報酬會相應降低。總體而言,監獄內高齡刑事犯的管理難度是很大的。

因爲身體素質原因,許多老年罪犯會以自己有病爲理由,要求提高待遇或降低自己的勞動強度,甚至希望監獄提供長時間多類型的娛樂項目,趨利避害的本性十分明顯,即使到了監獄依然態度強硬,似乎將這裡當成了“養老的場所”。

畢竟是正在接受懲罰的罪犯,監獄管理人員自然不會完全滿足這些人的所有要求。但爲了防止意外發生,還是需要時刻監測這些高齡罪犯的身體狀態。

還有一部分犯人年老後身體十分脆弱,已經完全經不起折騰,甚至連最基本的勞動義務也無法完成。

對於這一類,監獄在確認之後,也不會讓他強撐身體進行勞動,不僅如此,這類人因爲過度虛弱,連身體管教也無法實施,甚至幾乎失去自理能力。

很多人以爲這種狀態就可以在監獄之中安心養老了?

當然不是,事情遠沒有那麼簡單,對於行動力極差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罪犯,會從思想上進行教育。一般採用的方法爲“面對面講述”,主要是一些思想影響和知識傳授行爲。

簡言之,無論年齡多大,只要因爲犯罪而進入監獄,就必須讓其時刻認識到自己是有罪責在身的“犯人”,來到這裡是進行勞動改造,而不是養老。

有能力的從事複雜勞動,體力較弱的從事簡單勞動,不具備勞動能力的進行思想教育。

除此之外,無論老人年齡多大,被判處多長時間,都會受到嚴格管理。每天都必須遵守作息時間,當違反既定規則時將會受到嚴厲批評並被勒令改正。

相比之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老人就是三者的“結合體”,當他的身體機能尚好之時,需要從事一些強度較大的勞動工作;隨着年齡增長身體素質逐漸下降,會逐步演變爲簡單勞作;等到其逐漸喪失自理能力之後,就會變爲面對面講述和教育。

即使沒有身體上的勞累,也會面臨一定的心理壓力。

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無論年齡高低都相當於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權。

不僅需要每天從事必要勞作,爲了防止他們再犯罪,還會被剝奪其一定權益,如政治權利、在監獄中的隱私權等等。

犯人們吃飯睡覺等日常生活,都會被360度無死角監控,避免發生內部矛盾,自殘或逃脫等情況。而且對於罪責較重的成員,一般都會更加側重於管理。

因爲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老人,本就年事已高,在知道自己無法再出去的情況下,難免會出現一些過激舉動。

所以監獄對這類罪犯的看管反而更加嚴格,無論出於那種年齡階段的哪種狀態之下。

總而言之,老人想憑藉自己的年齡“優勢”在監獄之中“養老”,是行不通的。

當然,那些刑滿釋放,但依舊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也並不會放任其不管不顧。

對於這部分老人,有家人的,會聯繫其家人,讓家人將其帶回去養老;若是沒有家人的,則會對他們進行一定的“社會安置”。

比如根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爲期提供一定生活費用,安置在養老院之中等等。

總結

監獄並非是安樂窩,這裡是國家用來懲罰犯錯誤之人的場所,而罪犯是在其中勞動改造之人。

修正錯誤與本身年齡大小無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出於什麼理由,監獄都不會因爲年齡問題而成爲“養老院”。

參考資料:

中國知網《監獄分層管理論——基於孤寡老人犯罪預防的思考》劉黎明,張江偉,蘇全霖

中國知網《老人要到監獄“養老”,個案引深思》周巖,呼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