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3萬元 馬國情侶運14公斤海洛因入境 重判無期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歐男與林女貪圖私利,答應關姓毒梟運毒,由集團支付兩人來臺機票、住宿及旅費一千七百元馬幣,還有運毒報酬五千元馬幣,將海洛因夾藏在「燕球標燕菜粉」兩個紙盒內,連同燕窩、糖果餅乾等混入掩護。

二○二三年七月,歐男與林女在吉隆坡某酒店取貨,隔天攜毒搭機到越南,再轉機臺中清泉崗機場,結果海關發現疑有毒品,通報調查局。

臺中地院審理時,歐男、林女均矢口否認,辯稱不知道里面是毒品,「阿和」只有說裡面是馬來西亞土產,林女則說是單純和歐來臺灣玩。

法院認爲,歐男在馬國當貨運司機月收入三千元馬幣,林女擔任化妝師收入不穩,還欠銀行八千元馬幣,二人答應免費出國玩、住宿,回臺還能獲得五千元馬幣酬勞,可證明二人清楚運輸的東西不尋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