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摘「那話兒」不得辦性別變更? 戶所敗訴、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

▲變更性別需手術摘除性器官,但法院判決戶所敗訴,內政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示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日前持臺大雲林分院、嘉義長庚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爲女性,赴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性別變更,卻被以未摘除性器官爲由拒絕。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戶政機關此舉侵害林男心理、身體完整權,判林男勝訴,全案可上訴。對此,內政部迴應,尊重法院判決。

內政部表示,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民國97年11月3日令是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針對近期法院的免術判決,內政部表示尊重,並強調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