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中獎、拿到年終很開心? 記得辦扣繳以免被追稅!

尾牙抽到大獎別忘記辦理扣繳程序。(示意圖記者張妤瑄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農曆新年前後,各公司行號爲犒賞員工年度工作辛勞,紛紛發放年終獎金及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財政部表示,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相關扣繳事宜,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年終獎金:

(一)所得人如爲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每次給付額在73,5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超過73,5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

(二)所得人如爲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取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覈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6年1月1日起爲31,514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 摸彩獎金或獎品:

(一)所得人如爲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給付額在20,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如爲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財政部指出,公司行號提供摸彩之獎品如系購入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金額爲給付額;如系自行生產製造,則以製造成本爲給付額,依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最後財政部提醒,有關給付居住者之106年度所得,應於107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請扣繳義務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