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動物發聲 狩獵文化非狩獵權
原住民狩獵案,司法院大法官本月9日開庭審理後,將擇期宣示釋憲結果,動物保護組織今發起聯合陳情行動,前往司法院前表態訴求,他們主張「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希望大法官們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法益,維護族羣和諧與環境生態。(林偉信攝)
原住民狩獵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將擇期宣示結果,但超過50個動物保護組織表達不同聲音,昨日到司法院陳情,主張「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希望大法官也要考量生態保護,「動物是弱勢族羣,不要犧牲動物保育」。
部分原住民及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數名法官認爲,現行法律管制打獵的槍枝及禁止捕殺的動物,侵害了原住民的文化,有違憲爭議,分別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宣告違憲。但也有動物保護團體有不同意見,他們共同連署後到司法院遞狀陳情,要爲「弱勢的動物」發聲。
動保團體說,狩獵行爲不應該是任何特定族羣和個人的權利,環境和生態保護也是憲法基本國策保障的法益,不同族羣各有狩獵、漁獵方式,但有必要制定適當規範管理狩獵行爲。
動保團體認爲,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爲了尊重原住民文化,已經開放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可以獵捕、宰殺一般類動物,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如果大法官宣告違憲,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的狩獵特權,這樣纔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動保團體強調,國家尊重及維護原住民文化,但不是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利,傷害任何生命也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經濟動物,也須兼顧動物福利,落實屠宰的作業規範,因此狩獵、漁獵規範也該如此。
原住民打獵須使用自制獵槍、事先申請是否違憲,憲法法庭3月9日開庭辯論,原住民主張狩獵是原民的傳統文化,罔顧性命的法律是違憲,但警政署代表認爲管制狩獵用槍有必要性。擔任鑑定人的國內動物法權威、臺大教授林明鏘,認爲目前對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沒有問題,捕殺保育動物處以刑罰的規範合憲,有違憲爭議的是限制打獵使用「自制獵槍」。審判長許宗力諭知,將擇期宣示釋憲結果,依規定憲法法庭會在辯論終結後1個月內,指定公佈解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