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全被告 監委促司法院檢討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監委公佈調查報告。圖爲監察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監委公佈調查報告,起底朱國榮背景,指朱1978年就持假護照入境,還曾因收容包庇港澳通緝犯來臺,遭移送綠島教化,違法作爲不斷,但朱國榮2016年違反《證交法》,北院卻停止羈押,且未進行電子監控以「保全被告」,雖然基於尊重司法,仍希望司法院全面檢討,做爲殷鑑。

調查指出,朱國榮本名朱子昭,1978年持假護照入境,並收容包庇港澳通緝犯來臺,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移送綠島指揮部教化,取得戶籍後,先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規定,視國家法律如無物,且他不法行爲從未間斷,例如2011年介入臺灣人壽股票內線交易等案。

朱國榮2019年遭高院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但朱國榮在北院2016年停止羈押後,早已得知重判定讞可能性高,不願入監,萌生逃亡念頭,便在2023年棄保潛逃,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

監委提及,北院在停止羈押時僅裁定4億元交保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定期至警察局報到,並未調整保全被告的作爲,甚至《刑事訴訟法》已增訂「科技設備監控」的手段,但歷審法官仍未採用。

對於「保全被告」作爲,監委指出,雖然是考量刑事被告的人權保障,卻忽視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或與公共利益不相合,也與《憲法》與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未盡相符。

監委強調,司法院應鑑於朱國榮棄保潛逃海外,導致國家刑罰權在這起個案中實現的可能性極低,甚至毫無實現的可能,無法保障「刑事司法功能有效性」,應檢討歷審法院的「保全被告」作爲是否具有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做爲殷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