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遊虛寶誘惑無法擋 邀10歲女童視訊裸聊 變態男下場曝

林男已送網路遊戲虛寶誘惑10歲女童視訊裸聊,還偷偷側錄,以20萬元達成和解,日前被依法判刑3年6月。(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認識10歲女童,以贈送遊戲虛擬寶物爲誘餌,色慾薰心的要求女童視訊裸聊,女童無法抵抗虛寶誘惑便答應,過程中林男用手機將畫面偷偷錄下,直到女童母親檢查女兒手機時,發現林男的變態行徑,憤而報警提告。法官認,林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對方以20萬元達成和解,日前依法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110年7月某日凌晨2時許,承諾贈送遊戲虛擬寶物爲由,引誘年幼無知之女童,透過LINE裸體視訊供其觀賞,女童禁不起虛寶的誘惑,便裸露胸部及下體等隱私部位與林男視訊裸聊,變態的林男竟偷偷將整個畫面錄下。

事後,女童母親檢查手機時,才驚覺女兒只是爲了網路虛寶就和林男視訊裸聊,氣得報警處裡。

法官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有以贈送遊戲虛擬寶物爲由,引誘女童以通訊軟體進行裸體視訊,並在女童不知情之狀況下,竊錄裸體性影像等事實。

林男律師則辯護,在視訊過程中,經女童同意下通訊軟體爲視訊裸聊,過程中有可能遭截圖或錄影等,女童應可預知或不違反其意願。雖然林男在女童不知情下,側錄2段影像,未達壓抑、妨礙女童意思自由之程度,不構成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所指「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本案應僅論以同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兒童被製造性影像罪。

法官認,林男引誘當時未滿12歲之女童透過視訊裸聊,卻未事先告知即竊錄裸體影像,使女童處於不知被拍攝之狀態,而無從對於被拍攝行爲表達反對之意,實已剝奪女童是否同意被拍攝性影像之選擇自由。

案發時女童年僅10歲,智識程度尚屬淺薄,更毫無社會經驗,僅因林男口頭承諾要贈送遊戲虛擬寶物即同意裸露身體供觀覽,顯見女童心智、思慮均尚未周全。

法官審酌,林男犯案時年僅23歲,涉世未深,且無任何前科,與女童對話內容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衡量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非惡劣嚴重,且已與對方以20萬元達成和解賠償完畢,並獲得諒解,足認惡性尚非重大。日前依法判決林男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製造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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