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原標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第17號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已經2023年12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3年第28次室務會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公安部部長  王小洪

文化和旅遊部部長  孫業禮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  曹淑敏

2024年6月12日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堅持源頭防範、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絡暴力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暴力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傳,督促指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並接受社會監督,爲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用戶提供幫扶救助等支持。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七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個人信息保護、信息發佈審覈、監測預警、識別處置等制度。

第八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賬號信息管理,爲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相關主體提供賬號信息認證協助,防範和制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相關主體進行違規註冊或者發佈信息。

第九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臺公約,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治理責任。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應當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營銷炒作行爲,不得通過批量註冊或者操縱用戶賬號等形式組織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從事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爲其提供數據、技術、流量、資金等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並將相關工作情況列入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章  預防預警

第十二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徵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採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覈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識別監測。

第十三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佈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因素,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並對異常賬號及時採取真實身份信息動態覈驗、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發現相關信息內容瀏覽、搜索、評論、舉報量顯著增長等情形的,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賬號信用管理體系,將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違規情形記入用戶信用記錄,依法依約降低賬號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並據以限制賬號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四章  信息和賬號處置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務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發現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線索,依法配合開展偵查、調查和處置等工作。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傳。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誇大事實、過度渲染、片面報道等方式採編發佈、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實行先審後發。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採編發佈、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等服務內容的管理,發現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等服務的,應當及時刪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加強對網絡直播、短視頻等服務的內容審覈,及時阻斷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直播,處置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短視頻。

第十八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對以評論、回覆、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關閉評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等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論壇社區和網絡羣組的管理,禁止用戶在版塊、詞條、超話、羣組等環節制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話等方式創建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論壇社區和羣組賬號。

網絡論壇社區、網絡羣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發現用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限制發言、移出羣組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發佈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覈機制,發現賬號跟帖評論等環節存在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舉報、處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用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刪除信息、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對組織、煽動、多次發佈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

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營銷炒作等行爲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清理訂閱關注賬號、暫停營利權限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組織、煽動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對該機構及其管理的賬號採取警示、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第五章  保護機制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或者特定用戶、本人發佈信息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佈信息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私信規則,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鼓勵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義私信屏蔽詞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採取的防護措施。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暴力信息風險涉及以下情形的,還應當爲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啓動防護措施,並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一)網絡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用戶合法權益的;

(二)網絡暴力信息侵犯用戶個人隱私的;

(三)若不及時採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戶人身、財產損害等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處置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保存信息內容、瀏覽評論轉發數量等數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依法依約爲用戶維權提供便利。

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法調取證據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六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優化投訴、舉報程序,在服務顯著位置設置專門的網絡暴力信息快捷投訴、舉報入口,公佈處理流程,及時受理、處理公衆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結合投訴、舉報內容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及時研判。對屬於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處理並反饋結果;對因證明材料不充分難以準確判斷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補充證明材料;對不屬於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應當按照其他類型投訴、舉報的受理要求予以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發現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戶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及時採取措施,提供相應保護救助服務,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絡暴力信息權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法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協同治理網絡暴力信息。

公安機關對於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移送的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調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嚴重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組織、煽動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爲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十三條  依法通過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或者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