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翻唱版權之爭,平臺應該負起責來

黑鏡律師觀察/文 在移動互聯網迅速發展的當下,短視頻、直播行業已孕育出不少因翻唱老歌而快速崛起的網紅。長期以來,不乏歌曲作者認爲歌曲翻唱者應當與原創作者分享收益。

然而,從法律角度審視網紅翻唱老歌走紅的現象不難發現,這不僅僅涉及歌曲版權的爭議,更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商業利益分配機制的深層次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著作權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其創作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等。

網紅在直播中翻唱老歌並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傳播,顯然涉及到了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他人作品進行表演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從法律層面看,翻唱者應當與歌曲的原作者進行商業利益分配,歌曲原作者具有提出利益分配的請求權基礎。

其次,商業利益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和互惠原則。公平原則是經濟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各方在商業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機會和公正的待遇。在這些事件中,翻唱者通過翻唱老歌獲得了巨大的商業利益,而這些利益是建立在原作者的創作基礎之上的。因此,按照公平原則,翻唱者應當與原作者共享這些商業利益。

互惠原則要求商務合作方在分配經濟利益時應考慮彼此的需求和目標,通過互惠交易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翻唱者和歌曲原作者其實屬於合作方,應當通過協商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以實現共贏。

然而,現實情況卻遠比理論複雜。在當前的網絡環境下,許多網紅和主播通過翻唱、演繹他人作品獲得了可觀的收益,卻往往忽視了原創作者的權益。

一方面,部分網紅和主播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瞭解不足。另一方面,原創作者維權成本較高、難度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平臺方和監管部門應當承擔起更大的責任,加強對網絡直播、短視頻等領域的版權保護力度,推動建立合理的商業利益分配機制。

此外,我們還需要關注到歌曲版權的複雜性。在很多情況下,歌曲的版權可能並不完全歸屬於原創作者,而是由音樂公司、唱片公司等多方共同持有。這就需要在商業利益分配時考慮到更多方面的權益。因此,建立完善的版權登記、管理和交易制度顯得尤爲重要。只有明確了版權的歸屬和使用方式,才能確保商業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回到網紅翻唱老歌走紅現象本身,我們可以看到,歌曲原作者對其合法權益的主張不僅是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更是要喚起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注。

作爲社會的一份子,我們應當尊重原創作者的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商業利益分配機制。同時,平臺方和監管部門也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加強版權保護力度,爲創作者提供一個良好的創作環境和市場氛圍。

最後,我們認爲,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關乎創作者的切身利益,更關乎整個社會的創新氛圍和文化繁榮。在知識經濟時代,我們更應重視知識產權的價值和意義,共同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的發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激發更多創作者的創作熱情和創新活力,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

網紅翻唱老歌走紅現象背後的商業利益分配爭議不僅是一場法律糾紛,更是一次對知識產權保護和商業利益分配機制的全面反思。

我們應當從法律、公平、互惠等多個角度出發,共同推動這一問題和類似問題的解決,爲創作者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創作環境和市場氛圍。同時,我們也期待相關部門能夠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劉天翔系發現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黑鏡律師團隊聯合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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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鏡律師觀察經濟觀察報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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