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創新板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程序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修正相關規定

證交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決議通過,爲完善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程序,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二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將再陳報主管機關。

證交所表示,爲完善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一般板的規範,以利後續審查改列作業,修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之二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證交所說,這次修正重點:

(一)修正審查準則第四十條,增訂創新板上市公司改列一般板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不適用「總計比率」之規定,應辦理集中保管之人員,除已於創新板上市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者,應繼續股票集中保管至期間屆滿外,其餘人員僅就其所持有股票提交股票集中保管,集保總數無須達「總計比率」門檻。

(二)修正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條,明定創新板上市公司依「多元上市條件」申請改列者,明定公司「市值」計算方式:

在「申請改列時」,以申請改列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1.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的承銷價格。2.申請改列日前30個、90個、12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另在「掛牌前」,市值計算以上市股票數量乘以改列上市前最後收盤價格計算,如最後交易日無收盤價格,則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之原則決定價格。

(三)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明訂創新板上市公司改列一般板時,就公開說明上傳、上市公告事項、應於一定期間內上市買賣、證券代號及簡稱等事項,應比照初次申請上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