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脫光衣褲想求婚 被拒絕竟動手遭女友家人趕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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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名外籍男子要與女友討倫居留問題及求婚,到女友住處,卻因想與女友發生關係遭拒,而出手打女友雙頰及掐住脖子,導致女友臉頰、頸部紅腫,下背、雙前臂及雙膝泛紅等傷害。因此控告外籍男妨害性自主及傷害罪,法院審理後依傷害罪,處外籍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外籍男因要與女友討論居留的問題及求婚,於是來到女友房間,外籍男打了通電話,用法文講了很久,女友因此躺在牀上滑手機,外籍男講完電話後,就將衣服脫掉剩一件內褲,想跟女友發生關係並壓上去,因其掙扎,因此外籍男以左手掐住其脖子,右手打其左臉、右臉1個耳光,女友掙扎並大叫,抓起手機說要報警,外籍男慌忙才放開她,女友打開房門大叫「報警」,家人看他衣衫不整,就叫他趕快把衣服、褲子穿好,馬上給我出去。
外籍男到案辯稱,因女友看見其手機內有其與其他女性之合照心生不滿,遂打他巴掌,當女友要打其第2下時他抓住女友的手,後來他放開女友的手,女友就跑出房間,並向家人說他攻擊她等語。
而女友證稱,她與被告爲前男女朋友關係,案發當日被告打電話給她,並來到其住處,後進到其房間內。一開始被告跟她討論居留的問題,因爲被告已放棄原國籍,被告希望複合但她拒絕。
法院調查,A女於第一次警詢時稱被告當天到其住處,因與妻子分居並正洽談離婚,被告來跟其談複合以及求婚;第二次則改稱被告向其求婚後,其拒絕,被告後來跟他朋友用法文講電話,時間很久,其就躺在牀上滑手機,被告講完電話後,就將衣、褲脫掉,剩下紅色內褲,被告復強壓在其身上,並以手指企圖對她性侵,其有拒絕被告等語。有供述前後不一之瑕疵,其所指述之情節是否可信,即非無疑。
法官審酌,被告因與女友就居留等問題發生口角,被告竟以前揭事實欄所示方式導致A女受有臉頰、頸部紅腫,下背、雙前臂及雙膝泛紅等傷害,顯不尊重他人之身體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A女達成和解。依傷害罪,處外籍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