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手搬運300公斤鋼琴被砸身亡 法院:搬運工自行擔責85%

一名搬運工在未採取相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搬運鋼琴砸到頭部,住院治療無效後離世。事後,家屬將鋼琴顧客、賣家、承運公司等起訴至法院。近日,重慶市大足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搬運工承擔85%主要責任,承運公司承擔15%次要責任。

2022年7月,楊某在某公司網店購買一臺鋼琴,收貨地址是楊某位於大足區的家中。

幾天後,鋼琴抵達某承運公司位於大足區的倉庫,搬運工肖某與楊某約定送貨時間後,肖某自行找來幫工人員張某、陽某對鋼琴進行搬運。三人合力將鋼琴箱子的一頭斜放在三輪車的貨鬥上,打算將鋼琴擡上三輪車時,陽某突然喊“擡不起了”並將鋼琴放手。此時,鋼琴箱子已被擡起到一定高度,肖某躲閃不及,頭壓在了貨物的下面。

張某、陽某將肖某拉出來後,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遺憾的是,肖某經住院治療無效離世。

事後,肖某家屬將楊某、鋼琴賣家公司、某承運公司及張某、陽某起訴至大足區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鋼琴賣家公司在其網店詳情頁售賣信息來看,顧客楊某享受送貨上門服務。死者肖某從某承運公司搬運貨物,由該承運公司支付報酬,因此與肖某成立承攬關係的是某承運公司,而不是消費者楊某。

肖某作爲一名有着長期搬運重物經驗的搬運工,明知鋼琴加上外包裝接近300公斤,仍在未具備專業的起重搬運工具情況下,同張某、陽某徒手搬運鋼琴,明顯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綜合以上因素,肖某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承運公司將鋼琴這類大件物品交由不具備搬運條件的肖某完成作業,存在選任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肖某死亡後產生的損失爲95萬餘元,判決某承運公司賠償各原告14萬餘元。

被告某承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安全無小事,生命重於山。

貨物搬運工作存在較高的安全風險,物流公司在與搬運人員建立承攬關係時,要注意相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作業資質和安全作業條件,避免在搬運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搬運人員也應當在搬運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合理評估自身作業能力,避免人傷貨損的情況發生。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王靜怡 通訊員 王慶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