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面積縮水 地主獲國賠439萬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地政人員查覈所登記土地應該更謹慎,土地登記面積出現錯誤,導致民衆土地減少之損害,地政事務所應負賠償之責。(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余姓民衆在新社區馬力埔段有塊面積原爲175平方公尺的土地,4年前東勢地政事務所未經其同意,將「面積更正」爲53平方公尺,導致余男辦理土地鑑界發現減少122平方公尺,請求國賠439萬元損失。臺中高分院認爲,因登記錯誤導致面積減縮,造成價金損失,東勢地政事務所有過失,判決賠償,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筆土地自1966年間放領,歷經數次買賣,余男母親於1984年間取得土地,餘後來因繼承及贈與取得,登記面積原爲175平方公尺,但東勢地政事務所4年前更正土地面積爲53平方公尺,少122平方公尺,價金因而減少439萬元,餘認爲地政所登記疏失,請求國賠。

余男主張,東勢地政事務所登記業務,應檢查土地是否確實存在、有無土地重疊情事,地政所卻依50多年前放領資料登錄地籍,顯然有過失。

東勢地政所答辯,該地原登記面積以大三角形計算,因有地籍重疊,應扣除重疊部分面積,纔將登記面積更正爲小三角形面積;土地減少122平方公尺已被重複登記爲其他區段土地,難以回覆原狀。

法院比對該筆土地地籍原圖,發現該土地經歷年復丈圖製作,最後在南側地籍線有紅色叉線被畫銷,另補繪地籍線於圖上,因而土地從大三角形變成小三角形。法官認爲,土地登記面積錯誤造成民衆損害,地政人員查覈所登記土地應該更謹慎,審酌不動產估價師鑑估土地市價後,判國賠439萬屬合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