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租賃改良物,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因此不能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爲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依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可有條件將投資金額,列爲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以達節稅效果。

符合實質投資類型,包括像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規定,只要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100萬元,即可列爲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獲取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支出,不得列爲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