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致員警受傷 「法官判無罪」律師痛批玩文字遊戲
洪姓通緝犯因拒捕導致員警受傷,臺南地方法院卻認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洪姓通緝犯與他人發生糾紛,警方到場盤查時要求他下車,他卻企圖駕車逃離,員警試圖將他從車內拉出時,洪男以肢體反抗試圖掙脫,導致員警受傷,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不過,法官認爲,洪男只是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並沒有攻擊員警,不符妨害公務構成要件,判處無罪。律師羅瑞昌痛批法官大玩文字遊戲,限縮解釋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行爲」,與社會大衆對法律的認知有距離。
判決指出,去年7月19日晚間,洪男在臺南市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被到場處理的員警盤查時,爲逃避逮捕進入自用小客車內,企圖駕車逃離現場;陳姓警員試圖將他從車內拉出制伏時,洪男爲避免遭到逮捕,雖知陳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竟在警方試圖將他拉出、制伏的過程中,以肢體反抗試圖掙脫,導致陳員 鼻樑淺撕裂傷0.5公分及雙手、雙膝、左大腿等多處挫擦傷,事後被臺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審訊中,洪男辯稱,他沒有開車衝撞員警的意思或行爲,他當場已經被警察制伏,要怎麼構成妨害公務?陳員則證稱,以警用小電腦輸入洪男所講的姓名,因找不到資料,於是請洪下車,「那個時候他想關門,第一時間我是怕他衝撞,因爲他那時候如果衝撞的話,我會被撞到,巡佐會被拖行,所以怎樣都要把他拉下來」;陳還說,記得洪應該不是要打他,洪是要掙扎,想要掙脫,不想被他們抓下來,最後打到他的臉、鼻子。
法官勘驗密錄器及在場員警的證詞,還原案發當時的狀況後,認爲洪男雖然拒絕配合員警下車接受逮捕的要求,且在員警以強制力實施逮捕行爲的過程中,「與員警拉扯」、「左手緊握方向盤抗拒」,但他始終沒有對員警作出積極的攻擊行爲,只是被動地抗拒強制逮捕作爲。
另外,員警在強制逮捕洪男的過程中,因洪的抗拒舉動,相互用力而造成的傷勢,並非遭受洪男攻擊所致;至於洪男在尚未發動汽車引擎之前遭逮捕制伏,並在逮捕拉扯的過程中,觸動排檔桿致使汽車向前滑動,此一情況也不能認爲洪男有所謂的衝撞員警行爲。
法官強調,洪男在員警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爲,沒有對員警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爲,也沒有出現強暴行爲,並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該判處無罪。
不過,羅瑞昌卻認爲,法官勘驗密錄器時,也發現洪男承認通緝身分後,在員警的逮捕過程中,有「持續反抗」、「與員警激烈拉扯」等行爲,進而造成員警受傷,如果這都不算「強暴行爲」,什麼纔算?
羅瑞昌還說,法官將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行爲,限縮解釋爲「積極攻擊」公務員,有玩文字遊戲之嫌;如此合理化拒捕行爲,恐怕也與一般民衆對法律的認知有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