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媽媽的話洗錢! 陳致中夫妻判刑定讞 判決理由出爐
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本報資料照片)
將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與陳水扁的媳婦黃睿靚,因聽從吳淑珍洗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將陳致中依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爲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之財物美金816萬9015.3元沒收。判決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綜合陳致中、黃睿靚於第一審所爲基於自由意思之認罪表示,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相互參酌,資爲補強,而爲論斷。就其2人相關供述如何與案內事證相合,足認其2人有共同掩飾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爲,且具有主觀犯意,已詳敘其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其2人事後否認犯行所執各項辯解,均逐一指駁,所爲論斷說明,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陳致中、黃睿靚上訴指摘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其2人認罪之自白爲事實等語,系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另陳致中、黃睿靚上訴另執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法院未爲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爲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主張本案未爲協商判決,故其2人所爲認罪之答辯不得作爲證據等語。然陳致中、黃睿靚2人之認罪表示,並非在協商程序過程所爲之陳述,故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之適用。
原審就陳致中、黃睿靚之量刑,並未逾越刑法第66條前段減輕其刑之幅度,核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謂其2人經3次減輕均應減至二分之一,乃指原審僅得於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以下之範圍內爲科刑裁量,繫有誤會,自無可採。陳致中、黃睿靚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