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工誘國中女網友 強逼嘿咻詭辯「兩情相悅」下場慘

陳男性侵未滿14歲的少女小雅(化名),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北高雄陳姓男子於2020年9月透過社羣軟體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雅(化名),陳男雖辯稱當時與小雅已有曖昧關係,但不被法官採納。且小雅在事發後出現心理創傷,曾經想要自殘。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從事鐵工工作的陳男性侵小雅得逞,此事經小雅告知學校老師後,老師告知小雅的祖父,祖父報警。此案經警方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檢方起訴。

法官經傳喚證人,證人指出,當時小雅並沒有與陳男交往,戳破陳男說與小雅已交往而有曖昧關係的說法。法官認爲小雅被性侵時,兩人並非情侶,並非因交往許久、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且小雅在事後出現自殘的想法,以及許多負面想法。

且陳男事後並沒有與小雅或其祖父達成民事和解,其祖父更當庭請求對陳男從重量刑。陳男雖然主張要扶養一名1名未成年子女,還需照顧伯父的家人,請求緩刑,但法官認爲此件陳男的刑度超過兩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規定的緩刑要件。法官依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處陳男3年2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