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酒醉發生糾紛 竟開車衝撞騎士害骨折 賠20萬換緩刑

桃園1名劉姓男子酒後開車到超商購物,卻與陳姓男子發生糾紛,陳男騎車離開,劉男竟開車衝撞陳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1名劉姓男子到KTV唱歌喝酒,酒後開車到超商購物卻與陳姓男子發生糾紛,陳男騎車離開後,劉男竟懷恨在心,開車衝撞陳男,導致陳男多處骨折,被依酒駕及重傷害送辦,法院審理時劉男以20萬元與陳男達成和解,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又犯重傷害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去年10月13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14)日凌晨3時許止,在址設桃園市某KTV內飲用白蘭地,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酒駕至某超商門市與素不相識之陳姓男子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而心生不滿,於同日凌晨4時56分許,見陳男騎乘機車離去,劉男竟駕車高速撞擊,導致陳男受有股骨閉鎖性骨折、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及脛骨幹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幸未達重傷害之程度而未遂。

劉男辯稱,我要進超商消費時陳男無緣無故辱罵我,並徒手攻擊我後騎機車離開,我是要攔住他理論,第一次是不小心擦撞到他的機車,後來對方敲我的車並疑似辱罵我,第二次是想回轉嚇他,沒想到會撞到他。我沒有重傷害故意,我只是想教訓告訴人,我承認我有傷害告訴人云雲。

法院審理時,劉男與陳男以20萬元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已賠償陳男之損失。

法院審酌,政府一再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相關規定,被告仍飲酒後駕車上路,又被告與陳男素不相識,僅因細故衝突,未能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緒,駕車直接衝撞陳男,致陳男受有前開傷勢,其犯罪之手段、所生之危險、損害均非微,所爲應予嚴懲,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又犯重傷害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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