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133億 鄧文聰確定坐牢27年併科8億5000萬

最高法院鄧文聰應執行27年。(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133億元,最高法院2017年底將他先判刑10年定讞,另外部分發回更審,更審再將他分別判刑16年與4年,併科罰金6億元,最高法院去年底也駁回上訴定讞。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最高法院22日裁定鄧文聰須執行27年、併科8億5千萬元確定。

幸福人壽在13年前起,由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接續擔任董事長,但公司財務一直出狀況;最後保險安定基金在7年前接管公司。檢調單位進行查辦,最後認定黃正一、鄧文聰兩人掏空公司133億餘元,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對兩人分別提起公訴,檢方並對鄧具體求刑21年,對黃求刑8年。

一審法院將2人分別判刑,其中鄧文聰遭判28年、併科9億元罰金,黃正一則遭判9年半、併科2億元罰金。上訴二審後,二審改將鄧文聰判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千萬元;黃正一則逆轉獲得無罪判決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7年底將鄧文聰涉犯《保險法》背信罪部分判刑10年定讞,其餘2罪發回更審;黃正一的二審無罪判決,一併發回。

更審法院審理後,再認定鄧文聰犯下《保險法》「特別背信罪」,這部分重判有期徒刑16年;另外也認定他犯「洗錢罪」,這部分判刑4年;併科罰金6億元。黃正一也被認定《保險法》「特別背信罪」、「洗錢罪」2罪,合併宣告執行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均定讞後,檢方對鄧文聰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鄧文聰須執行27年、併科8億5千萬元。鄧文聰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22日駁回抗告,鄧文聰確定要執行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