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太陽花國賠案】強調比例原則卻逾越比例原則

太陽國賠案的判決令人譁然,法官認事用法,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才能服衆,否則失去人性的判決,不過是官樣文章。(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5年前太陽花學運期間,民衆佔領行政院衍生324驅離事件,前立委周倪安等29位在場被驅離民衆,控告臺北市府未盡督導責任,須和執法過當的臺北市警局共同賠償838萬多元。臺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警察帶警械執行驅離勤務合法,但造成民衆受傷,判決北市警局應賠償周倪安等14人共111萬多元,另駁回其餘15人的國賠請求。

判準國賠的主要理由在於,法官認爲,北市警局到禁制區之行政院執行非法集會制止、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職務應先柔性勸說的方式命令解散,當無法達成解散目的時,纔可以使用強制力驅離;然而使用強制力驅離,因無法避免會發生摩擦、碰撞、拉扯等,使民衆受傷或財物受損的情形,仍應考量比例原則」,只有在不逾越「比例原則」範圍內,才屬於合法。另外,原告傷勢縱使沒拍到是被警察攻擊所致,仍得由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證明待證事實爲真實。

判決出爐後,引發各界譁然,臺北地院更發佈新聞稿澄請「法官本於法的確信及相關證據資料」來裁判,與黨派無關。但該新聞稿只不過是官方制式說辭,對於大衆的疑惑根本毫無助益

法治國家的任何行政行爲,固然都不可逾越「比例原則」的規範,但問題在於怎麼認定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法官認爲,北市警局強制力驅離之行爲,不符合「比例原則」。然而,非法集會遊行現場混亂,不少抗議者殺紅了眼,就是要衝、要砸,要製造受傷衝突搏取版面示威者甚至有攜帶棍棒磚塊或其他可以傷人器具員警身體曝露在危險的情狀下,隨時有遭受侵害的可能。在此情節下判斷執法有無過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本來就應該綜合行爲當下一切情狀來加以觀察。

若有羣衆持棍棒攻擊員警或向員警丟擲汽油彈,員警以強制力加以制止,即無不當。同樣地,民衆企圖衝入管制區聚衆推擠拒馬,員警加以阻擋導致民衆受傷,也在合理的範圍。除非民衆只是和平靜坐或已停止騒動,員警卻仍持警棍盾牌強力驅離,纔有過當執法的問題。況且,非法集會經命令解散不從,已觸犯刑罰,尤其非法集會地區位於交通要衢,影響一般人日常生活作息至巨,員警爲排除障礙,以人力將民衆架離現場,若因而導致民衆受傷,也應該被認爲符合「比例原則」。

此外,認定事實應依證據來判斷,法官認爲可依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到過重傷勢,或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等,來認定已經逾越比例原則。但在國賠事件主張受損害的民衆,應先就其損害結果是由於員警執行公權力所導致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民衆參加集會的原因未必完全相同,現場發生衝突也未必僅限於民衆與員警,但因現場是員警與民衆對峙,只要衆口鑠金,依法執勤的警察就可能被說成暴警,法官以「降低證明度」的方式,來肯認受傷的原告已盡舉證責任,這樣子的證明度認定並不合理。

面對民衆非法集會的抗爭,在「比例原則」的適用上,應採取較寬容的態度,有民衆受傷即解釋爲警察執法過當,固屬不當,但民衆受傷就說是警察執法所致,同樣也是不正確。法官判決說,對於非法「和平」集會的驅離,警察本應謹慎使用強制力,以避免對民衆發生寒蟬效應,但判決結果形同要求警察執行勤務時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反而造成員警執行職務的寒蟬效應,影響未來的執法,警察執行職務動輒得咎,公權力如何伸張!

在取締非法集會活動的措施上,警方固應不斷檢討,精益求精依法行政嚴正執法,但司法爲民存在,法官認事用法,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才能服衆,否則失去人性的判決,不過是官樣文章,有什麼價值!

好文推薦

湯文章/法官大人,你累了嗎?判決更正爲何如此浮濫

湯文章/【分案霸凌】制度出問題 有權者怎視若無睹

湯文章/正義女神若掀開蒙眼布 從聲請法官迴避看公平法院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