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役男入伍前出國爽玩逾4個月不歸 企圖閃兵認罪仍遭判刑
臺中役男入伍前出國爽玩逾4個月不歸,企圖閃兵認罪仍遭判刑。圖爲義務役士兵操作紅隼火箭彈畫面。(中時資料庫)
臺中一名役齡男子已到達入伍年齡,在民國112年8月時申請短期觀光簽證出國玩遊玩,但《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役男出境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經臺中市政府郵寄通知書到家,通知陳男與家人,但經過催告期滿一個月後他仍未回臺,遭市政府兵役局函送法辦。法官判2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根據簡易判決,陳姓男子爲民國91年次之役齡男子,在112年8月1日以短期觀光爲由申請出境,但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陳男獲覈准出境之期間爲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爲避免兵役徵集而未入境。
經臺中市寄發信函通知陳男必須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由社區管理員代爲收受,但經過催告期間1個月期滿後,陳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市政府兵役局於是將陳男函送法辦。
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明知其爲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經覈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歸,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並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念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