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一福堂大火延燒 波及8戶!第三代負責人判賠334萬

臺中一福堂大火延燒波及8戶遭求償,第三代負責人判賠逾334萬。(本報資料照)

臺中知名餅店一福堂2020年底發生大火,中山路店舖火勢延燒波及鄰近8間房屋,火場鑑定報告顯示爲招牌的電線短路引火,法院刑事一審依失火罪判一福堂第三代陳姓負責人8月,二審改判6月緩刑2年;隔壁楊姓屋主向陳提民事求償,法院判陳應給付333萬多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一福堂販售餅類等伴手禮,陳男卻疏於注意定期維護招牌電線,以致2020年12月3日騎樓廣告招牌電線短路起火,至延燒周邊8間房屋。

陳男刑事一審時否認犯行,辯稱2014年及2015年都有汰換店內電線且定期檢修,認無過失。唯消防局火場鑑定報告研判起火原因爲電線短路引火可能性較大,一審認爲陳男未依消防法規設置安全設備,才導致火災致第一時間無法搶救而釀災,顯見有過失。

檢察官求刑時表示一福堂火警是近2年臺中最大一場,燒損7棟房屋、11輛汽機車也遭波及燒燬,致社會頗大危害,建請從重量刑,而一審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陳男8月。

臺中高分院刑事二審時陳仍否認犯行,但他上訴後已和大多數受災戶和解、調解賠償,二審認他有盡力賠償,撤銷改判6月緩刑2年;唯其中1名楊姓受災戶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他主張遭波及的房屋原以每月2萬元出租,但因燒燬致拆除,向陳求償345萬多元,另按月給付1萬多元。

陳男抗辯指有定期找廠商更新更換招牌,設備非老舊,事發地用電量低沒有負載過,難認有過失,鑑定報告也非確信能歸責是他的電器因素致災,難說有因果關係。且陳男主張楊姓受災戶的房子是1947年建造,已超過10年,年份已久、顯無殘值,爭執相關求償金額,但主張遭駁回。

民事庭調閱相關卷證均認爲陳男有過失,且陳男爲舉證電源配線使用時有盡到維護管理注意的義務,在過失引起的火災與楊姓受災戶所受的損害有因果關係,要負損害賠償。

民事庭並依據附近房價、不動產交易實價,認定楊姓受災戶主張的損害312萬元並未高於行情,尤其其所在地是商業繁榮區,還算適當,再加租金損失21萬9830元,共判陳男應給付333萬983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