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前和平區長收賄589萬 清潔隊員當「白手套」遭起訴
臺中檢方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項第1條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將林、謝2人起訴。(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前和平區長林建堂,透過公所謝姓清潔隊員當「白手套」,涉嫌從「前瞻基礎建設計劃補助」的簡易自來水工程索取回扣,向得標廠商共收賄589萬元,檢方28日依貪污治罪將林、謝2人起訴,向法院求處重刑。
起訴書指出,林建堂自2014年底擔任和平區長,2020年5月遭懲戒法院公告撤職,區長任內獲「前瞻基礎建設計劃補助」,於2019年度「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劃第三期」共6個設計、工程採購案;林因欠債動起「前瞻基礎建設計劃補助」歪腦筋,謝姓清潔隊員便當起林「白手套」。
起訴書表示,林姓廠商同年8月間標到2簡易自來水工程,翌日謝邀約見面告知「要處理的工作,要處理好」,手勢比出1、5,暗示索取其工程得標金額的15%,共48萬元回扣,林採分期給予。
另呂姓廠商共標到2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1處以548萬餘元標到,謝索求10%共55萬元回扣,放清潔隊沙發旁交給謝男,同年11月,呂又以1428萬餘元,標到山區另一自來水改善工程,呂僅繳6%回扣85萬元,呂照樣將85萬元放在清潔隊沙發旁,謝男沒意見仍收下。
李姓廠商同樣以540萬元標到工程,繳交10%約54萬元回扣;劉姓廠商則標到1490萬元工程,謝男用手指比「1」,劉繳交10%、149萬元回扣;另吳姓廠商、張姓廠商同樣各交10%回扣,林建堂與謝男共收589萬元回扣。
臺中檢調去年4至6月間蒐證,近日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項第1條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將林、謝2人起訴,檢方認爲,身爲區長不知廉潔,沒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另考量謝姓清潔隊員,犯後自白有悔意,請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