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狼父多次性侵國小女兒 妻子直擊嚇傻帶逃離獲緩刑

臺中市一名從事電腦維修業的男子,與妻子育有一對未成年子女,平時一家四口同睡一牀,但男子因讀國小女兒對性好奇,曾撫摸他下體,男子因此對女兒有多次猥褻、性交的犯行,其中一次犯行時,被妻子親眼目睹,嚇得趕緊帶着年幼子女逃離,二審認定男子未違反女兒意願,撤銷一審3年判決,改判2年徒刑,緩刑3年。

判決指出,涉案男子從事電腦維修業,與妻子育有一對子女,除了讀國小的女兒外,還有一名年僅3歲的兒子,男子家中經濟狀況尚可,一家四口平時都睡在同一間寢室。前年間,男子的女兒因對性好奇,主動撫摸男子下體,男子撥開,直言「不行這樣」,但男子後來無法克服慾望,除了撫摸女兒下體之外,也與女兒性交4次,其中一次還被妻子親眼目睹,嚇得趕緊帶着兒女逃離住處。

全案是由校方通報警方後,警方介入偵辦,男子到案後承認犯行,也與妻子、女兒談調解,也依約定給付賠償金額,不過一審時認定,男子犯行時,女兒有推男子動作,表明「不要」,認定有違反意願,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但因雙方已達成調解,諭知緩刑。

不過檢方上訴二審,認爲全案量刑過輕,沒有附帶保護管束條件,判決有違誤,請求撤銷改判。

臺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爲,被害女童有證稱,此案是因她對性好奇而引起,雖然女童有證稱在父親犯行時,有對父親說「不要」,但涉案男子聽到後,就已停止,認爲一審認定男子有違反女童意願,有所誤會,加上一審也沒有附帶保護管束條件,適用法律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認定男子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另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禁止對被害女童實施家暴、騷擾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爲,可上訴。

臺中市一名男子涉嫌多次性侵讀國小的女兒,臺中高分院判他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