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蹊蹺!上海小區一報廢車長期佔據車位,車主按時、足額交停車費,投資已過萬,物業很無奈…

近日,位於閔行區虹橋鎮的虹鹿花苑小區的居民投訴稱,小區裡存在“殭屍車”長期佔據停車位的情況。

而這已經不是他們第一次投訴了。早在2023年9月,他們曾反映過一模一樣的問題,時隔8個月,這輛“殭屍車”絲毫沒有想要“挪窩”的意思。

虹鹿花苑是97年建成的老小區,一共288戶居民,卻只有46個停車位。不少居民,只能把車停在小區外的停車場。

小區裡存在“殭屍車”長期佔據停車位

瞭解情況後,記者實地走訪發現,這輛殭屍車依然停在之前的位置上,只是車輛上蓋了一層銀色的罩子。

“殭屍車”上蓋了一層銀色的罩子

據此前報道,這輛“殭屍車”其實是一臺遲遲沒有年檢的報廢車。但神奇的是,這輛車的車主多年來一直按時足額地支付停車費,幾年來花費已超萬元。因此,物業屢屢收到投訴,卻沒有權力處理它。

物業人員受訪

車主究竟爲何要在一輛報廢車上繼續“投資”?

記者上門瞭解情況卻被車主拒之門外。

車主拒絕採訪

而小區所屬的閔行區虹橋鎮鎮政府工作人員也坦言,對於這種一直在交停車費的有主“殭屍車”,由於涉及私有財產,他們也不敢輕舉妄動。現在他們已經聯繫了車輛所屬的車管所,看是否能將車輛強制報廢,同時,他們也會指導業委會,在制定小區公約時,將殭屍車管理事項補充在內。

政府工作人員受訪

住宅小區內,長期停放的 “殭屍車” 並不鮮見。

這些車輛不僅佔用了公共資源,對交通安全、行車及居住環境都造成了很大影響,還容易成爲消防安全隱患。

“殭屍車”問題究竟該如何解決?

專家表示,“殭屍車”雖然屬於個人財產,要治理也絕非無法可依。如果殭屍車車主既不是業主,也不是在住租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276條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62條,要求他進行搬離。如果他拒絕搬離的話,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啓動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62條條文規定

而解決其他類型的“殭屍車”困境可適用於《民法典》第286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但專家也坦言,無論是通過訴訟還是公證來處置殭屍車,所花費的成本都不低。

相關法律條文

因此,專家呼籲,可以加大報廢汽車的“以舊換新”政策支持力度,來實現源頭治理;並且通過立法、與徵信掛鉤等手段,來督促車主儘快處置報廢車輛,不要讓殭屍車佔據城市寶貴的停車資源,影響市容環境。

針對“殭屍車”這一問題,上海一些社區結合各自情況,在相關部門的幫助指導下,有效凝聚起社區治理的合力,成功處理了一批“殭屍車”。他們的工作經驗,或許能爲更多社區提供借鑑和參考。

“三所聯動”助力“殭屍車”治理

上海市房管局物業處相關負責人介紹,2021年,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細化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物業管理實際情況,制定了《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示範文本,其中對於“殭屍車輛”的處置有明確規定。

但基層實踐中依然經常爲難。依據我國法律,即使車主早已將車輛“遺棄”,但只要沒有得到車主明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殭屍車”仍然屬於車主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不得隨意處置。

最近一兩年,由公安機關牽頭的 “三所聯動”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爲上海一些小區解決“殭屍車”治理難題提供了新思路。

位於虹口區涼城新村街道的中虹小區,有4輛停放多年的“殭屍車”,居民多次向管理部門投訴,甚至揚言要砸車。得知情況後,屬地涼城派出所的社區民警引入了 “三所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將居委、物業、業委會和車主請進調解室,由社區民警告知“殭屍車”危害,律師告知車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調解員組織協商停車費用——各方從各自職能出發,尋找法律依據,理順法律關係,爭取讓車主配合自行處置。

在這個矛盾糾紛調處平臺上,車主的態度開始變化。原先由小區物業公司一家找車主談,車主不重視,經常敷衍了事。但通過“三所聯動”平臺,由社區民警、居委法律顧問以及調解員共同對“殭屍機動車”的車主開展約談,既講情理又有法理,讓車主充分了解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過幾次調解協商,“殭屍車”車主和物業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並自行聯繫拖車公司,在約定時間把“殭屍車”清出了小區。

通過多次實踐,這一做法最終形成涼城新村街道“殭屍車”聯動處置工作機制。“調解中,車主的主要訴求是減免停車費,物業會適當讓步,雙方達成一致後,車主大多配合自行處置車輛。”涼城新村司法所副所長艾遠說。

編寫工作指南幫助社區依法處置

去年,中遠兩灣城小區不僅成功清理了多輛“殭屍車”,還形成了一份依法處置小區內部“殭屍車”的工作指南,探索構建治理的長效機制。

2023年6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在中遠兩灣城設立了“居委法苑”,通過法官下沉社區的方式,力爭將矛盾化解在一線。小區內有3輛“殭屍車”,一直無法妥善解決。在接到居委會求助後,普陀法院立案庭指派下沉法官參加社區治理聯席會議,確定了以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爲主導,以法院、派出所、交管部門爲協同的工作小組。

很快,派出所對接車管所查找出車輛源頭,鎖定了工作對象。法院、居委會工作人員、居民志願者、物業公司聯合上門,爲車主科普停車位管理規範及“殭屍車”潛在的危害,明晰法律風險。最終,車主主動對車輛進行了清理。前後耗時約兩個月,困擾小區居民五六年的“殭屍車”問題得到了解決。

“處理‘殭屍車’,關鍵是要明晰其中的法律關係,再將法理與情理相結合。”秉持這一理念,“居委法苑”編寫了《“殭屍車”整治社區工作指南》,明確了依法處理“殭屍車”的流程,爲社區今後開展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指南明確,社區首先要組織物業、社工、志願者、樓道組長,對轄區內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全面排查,對疑似“殭屍車”拍照取證,建立排查車輛信息清單,登記停放地點、車輛號牌、品牌類型、破損程度等信息,做到“一車一檔案”。

對排查出的疑似“殭屍車”,應由物業公司報社區民警,社區民警再報給區交警部門,通過查詢系統對車輛信息進行對比查詢。通過“車找人”的方式確認“殭屍車”所有人、聯繫方式、家庭地址。

找到車主後,對於以停車位享有使用權等理由拒不配合清移的業主,由下沉法官、能人賢達和熱心居民以情、理、法爲標準,釋法明理,講清情理,告知享有權利的同時,不得侵害其他業主利益,且因“殭屍車”的停放可能對救援或疏散造成影響,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官指出,若調解不成,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殭屍車”車主的車輛佔用了業主購買的產權停車位,業主可提起訴訟,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要求“殭屍車”車主將車輛駛離。

若“殭屍車”車主的車輛佔用小區公共部位,應區分“殭屍車”車主是否爲本小區業主予以分類處理:車主爲本小區業主,則有權主體可結合物業服務協議等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殭屍車”車主支付物業費、停車費等;車主不是本小區業主,則針對“殭屍車”在小區停放車輛的行爲,由有權主體依據機動車輛保管合同關係或停車場地臨時租用合同關係等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相關費用。

本文 綜合自:案件聚焦、上觀新聞

相關作者 : 吳頔 周程禕

微信編輯: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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