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鄭文逸炒股不法獲益12.5億 法官出動電子腳鐐防離境

臺商鄭文逸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臺灣高等法院將鄭文逸判刑13年6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商鄭文逸在2016年間炒作大同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高達12億5717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將他判刑13年半且境管及電子腳鐐監控,但他說這樣如同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尊嚴,請求撤銷,最高法院認定這是合法裁量,駁回他的抗告確定。

鄭文逸在2016年到2017年間,因觀察股票上市的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場嚴重低估,而認爲該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資的標的,且其有意於該公司2017年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介入該公司經營,於是用境外證券帳戶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高院今年6月28日宣判,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13年6月,並追徵犯罪所得12億多元,鄭男提起上訴(卷宗及證物均尚未送交第三審法院),高院認爲他領有日本國之永久居留證,長年旅外,出入國境頻繁,配偶及子女均爲日本國民,具備長期居留國外之能力。

高院指出,鄭男在境外尚有其他豐厚財產,非毫無資力足供避居海外等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爲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從今年10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從10月5日起至明年6月10日止接受腳環、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及限制住居。

鄭男提抗告主張,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是針對性侵害犯所爲監控措施,現施用在他身上,猶如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尊嚴,且造成他生活上諸多不便,他已73歲高齡,尚罹有包括心臟病、糖尿病等多項慢性病,電子腳鐐稍有使用不慎,會造成出血傷口,恐有危及生命之遺憾,最高法院認爲原裁定合法且沒有違反比例原則,裁定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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