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在陸投資權益生變?專家:臺資仍比照外資處理

凱博會計事務所總監樑祥賢2日稱,目前仍按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法規定,此外在陸投資的臺籍股東股息紅利依舊免徵個人所得稅。圖爲上海外灘觀景臺。(路透)

面對新一年到來,臺商或預計往大陸投資民衆關心大陸對於臺資法規有無變化,凱博會計事務所總監樑祥賢2日稱,目前仍按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法規定。此外,在陸投資的臺籍股東股息紅利依舊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臺商在陸投資的法規依據,樑祥賢表示,自1988年由大陸國務院首次發佈《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94年發佈《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到1999年國務院進一步發佈《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予以明確的保障,如果有未規定到的,比照適用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不過,樑祥賢也指出在新的分類統計上,港澳臺地區投資人、與外商投資人已分開統計。

以臺資較多的上海爲例,樑祥賢指出,上海在2015年發佈《上海市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規定》,2018年進一步由上海市臺辦、市發改委發佈《關於促進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又稱「上海惠臺55條」)。代表到上海投資可同步參考前述法規。

樑祥賢說,近幾年有臺商企業遇到「臺籍個人股東之股息紅利是否要課稅」問題,他表示,目前仍按照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年20號文)處理,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一直以來港澳臺人員均是參照外籍人員相關法令來執行。

但他提及,近期有部分上海臺籍客戶反應,當地稅務人員認爲港澳臺人員應視同大陸籍人員,不能適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暫免課稅規定,這部分已反應給上海臺辦,臺辦方面正在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他同時再三強調,臺商臺資在陸投資務必注意合規,包括企業歷史、帳務都要合法清楚,這樣與當地政府爭取權益時,才能「天助自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