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前經營團隊雙輸!假處分遭駁回、告發陳敏薰等誣告不起訴

商業法院駁回六大理由包括一、泰山112年5月31召開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選任劉偉龍等9人爲董事、獨立董事,均經經濟部覈准登記,依公司法劉偉龍得對外代表泰山,「無」代表人不明而影響營運情事;二、股臨會召開前,龍邦公司業以發佈重大訊息或向金管會申報方式,對外公開龍邦公司、保勝投資公司先後取得泰山持股總額、比例等資訊,並公開表明將召開泰山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三爲股東會出席股數覈算董事選舉案「選舉權數」與「各董事候選人獲得選舉權數」之落差,是股務代理機構國票證券就出席股數加總欄位計算錯誤所致,「非」違法灌票;四、劉偉龍等9人以保留泰山營運資金爲由,決議調減現金股利配發金額,難謂無據。且此調減股利政策無差別待遇、一體適用全體股東,調減股利亦保留在泰山、屬股東權益。

第五理由爲劉偉龍等9人董事會變更原經營團隊之營運、財務或業務決策,如全家便利商店、街口金融科技股權交易等,亦屬新任經營團隊內部討論後之經營權限行使範疇,無違法之證據;最後「原經營團隊」在111年12月至112年5月短短半年間,多次違反內控制度或重訊申報,迭遭證交所裁處20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違約金,或指示「前」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應接受研習,或提醒須善盡忠實義務,保護全體股東權益。足見泰山「原經營團隊」確未謹守法令行事而影響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