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壽保險鄭州中心支公司被罰款34萬元,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2024年4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金罰決字〔2024〕76號,太平人壽保險鄭州中心支公司(簡稱:太平人壽保險),其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對太平人壽保險鄭州中心支公司罰款34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4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