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加將籤雙邊投資協議 「4大重點」一次看

行政院政務委員、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鄧振中。(本報資料照片)

我與加拿大於2月共同宣佈啓動「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簡稱FIPA)談判,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今日宣佈談判順利完成,將簽署雙邊投資協議。內容分爲4大重點,包括平衡投資者權益與地主國規範權利的包容性協定、提供完整投資保障規範、不可增加投資限制措施,提供投資者可預測、穩定的投資環境,及投資促進及便捷化。

經貿辦指出,臺加投資促進暨保障協議比照近期國際間簽署的投資協定,不僅納入完整投資保障規範,除經臺加同意的保留項目,彼此不可進一步增加投資限制措施,以確保投資者享有可預測與穩定的投資環境,但加方仍保有依國內政策目標進行規範的權利,並認同企業社會責任、文化多樣性、環境保護、性別平等、勞工權益、包容性成長等價值,是一個高標準的投資協議。

協議主要分爲4大內容,首先爲平衡投資者權益與地主國規範權利的包容性協定,雙方政府保有爲實現健康、安全、環境、性別平等、原住民族權利、文化多樣性等合法政策目標而進行規範的政策空間;對國家安全及原住民族的保護訂有例外條款,不須遵循協議規範;鼓勵婦女、中小企業、原住民族等多元族羣參與投資活動。

第二,提供完整的投資保障規範,涵括核心投資保障條款,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損失補償、徵收、資金移轉等;給予投資者公平公正、非歧視待遇,以及人身安全完整保障;投資法規制定與施行須遵守透明化要求;優先以友善協商的方式解決投資爭端,若協商不成且地主國與投資人均合意時,可進入國際仲裁。

第三,不可增加投資限制措施,提供投資者可預測、穩定的投資環境,雙方可繼續維持或放寬現行與投資相關的限制措施,但不可進一步擴大限制;對於未來可能採取擴大限制的業別,經雙方同意可提列於附件之保留清單。禁止限制雙方企業的高階經理人、董事會人員的國籍,並禁止要求採用特定比例的當地原物料進行生產,不得限制出口比例或強制技術移轉。

第四,投資促進及便捷化,雙方提供對彼此投資人更有利的投資環境;地主國對投資者提出許可申請的程序應明確且透明;申請投資許可的相關費用應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