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卑南鄉民代表吳憶琪涉妨害投票罪 一審判刑1年2月
臺東卑南鄉現任鄉民代表吳憶琪前年參選時,明知選民須設籍選區並實際居住4月以上,吳女竟於選舉前一年與潘姓友人約定,分頭尋覓有意虛遷戶籍至潘女戶籍地的人選,並約定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經舉報18人觸犯妨害投票罪,近日分別遭法院判刑,其中吳憶琪被判1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判決指出,吳女母親沈姓女子去年參選太平村長,其「老闆」張姓男子則爲鄉長候選人,吳女明知須在選區居住4個月以上,才能成爲該區選舉人,且小區域選舉若人爲增加選舉權人選票,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她竟起歹念以幽靈人口方式,人爲操縱假遷戶籍,以獲取投票資格。
吳女後續找來多人約定虛遷戶口,但其中範姓男子因擔心遭受刑事追訴,投票前半年即將戶籍遷返,另趙姓男子因遭通緝不敢投票外,其餘多人皆於投票當日約定投給吳女、沈女、張男。事後,臺東地檢署接獲檢舉,吳女的選舉心機,才因此被揭露。
檢警調查,一開始吳女對操縱假遷戶籍一事,謊稱不知情,其餘人等則各編理由,合理化自己遷戶籍卻未居住的事實,且從多名被告的LINE對話中,發現吳等尋覓人選虛遷戶籍成爲投票部隊一事,如「因爲小琪要選代表」、「戶口能不能在明年五月時先遷到他們那,選舉完再遷回來」。
吳女等人辯護人雖主張多名被告皆無前科,請求諭知緩刑,但合議庭審酌吳女等人否認犯行,或僅坦承部分犯行,難認已有真誠悔悟,並審酌其等犯行侵害選舉之公平性及民主正當性,所爲均應予懲戒,因此未給予緩刑,依此量刑。
臺東卑南鄉現任鄉民代表吳憶琪。圖/翻攝自臺東縣卑南鄉民代表會官網
臺東地方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