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扯 行員37天結婚4次 爽請32天婚假
北市一名外商銀行員在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以此4度向任職銀行各申請8天婚假,但銀行只核給該名行員1次婚假,員工不服向臺北市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對銀行開罰2萬元,銀行不服提起訴願,北市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做出新處分。對此,勞動局表示,該行員形式上皆合乎規定,仍堅持對銀行裁罰2萬元。
都和同一人結離婚
北市府的訴願書指出,這名行員在去年4月6日結婚、請了10天婚假加例假,4月16日第一次離婚,4月17日又再登記結婚、請了12天假,4月28日婚假期滿,二度離婚,隔天4月29日第三度結婚、請13天假,5月11日第三度離婚,同樣又於隔天5月12日第四度結婚、再請假10天。
銀行認爲,員工與同一個人結婚4次、離婚3次,共向銀行請4次婚假,所以只准了第一次婚假,後3次都不給。勞動局接獲檢舉後,判定銀行未依規定給予婚假,違反勞基法,開罰銀行2萬元,並公佈銀行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但銀行不滿提起訴願,銀行認爲,這名行員連續4次和同一人離婚後馬上結婚,根本惡意濫用婚假,有違勞基法內的正當請假事由,因此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勞動局稱合乎規定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爲,北市勞動局沒有釐清銀行拒絕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可責性就對銀行開罰,也未就該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和違法誠信原則做調查,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60天內重作處分。
對此,北市勞動局表示,雖然該行員行爲可疑,但勞動基準法是行政法,形式上該行員結婚與離婚皆屬實,並沒有造假,行爲一切皆合乎規定,僱主也真的沒有給予婚假,而行政機關沒有權力判斷是否權利濫用,因此纔會對銀行開罰,仍判定對銀行裁罰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