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扯了!臺南狼師囂張20年涉32件性侵只判1案 法院:不告不理
▲臺南張姓狼師被控性侵等32件,法院只判1件,臺南地院說明本案判刑之原則。(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臺南張姓國小教師被控近20年涉性侵、性騷案,臺南市議員表示:「案件多達32件,目前只有1件被判有罪,太扯了」部分,臺南地院29日下午說明系依不告不理原則等辦理。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臺南市議員指稱某張姓教師被控對女學生性侵之事,2019年初因市議員質詢教育局長才被揭露,當時統計張姓教師涉性侵、性騷案32件,其中受害學生人數31人」,惟臺南地院審理該案,該案檢察官僅就其中10名受害學生被性侵害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若尚有其他受害學生,而未經起訴,法院亦無權加以審判。
臺南地院審理本案,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僅就被告所涉對「10名被害女學生」,遭被告以撫摸下體及親吻臉頰、嘴巴的方式進行強制猥褻,提起公訴;惟經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僅其中1名學生遭被告性侵害10次部分成罪,其餘9名學生被性侵害部分,因證據不足而爲無罪之諭知。這些審理結果,乃合議庭依卷內事證,本於法律確信所爲之認定,事屬合議庭認事用法之審理結果,基於審判獨立,應予尊重。被害人如有不服,得循法定程序請求檢察官上訴。
法院判決認張姓被告對其中1名學生成立10次性侵害行爲,判處被告10次加重強制猥褻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4年10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宣告,系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爲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爲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並應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本判決就本案所爲「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尚與應執行刑之宣告原則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