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港氯乙烯外泄!士檢火速追出「印尼船」惹禍 重罰1300萬
▲臺北港印尼籍船2次外泄氯乙烯,士林地檢署偵結予以緩起訴。(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有民衆檢舉港區有臭味,經檢測發現危害化學物質「氯乙烯」濃度極高。經士檢檢察官邱獻民率隊登船勘驗,並與保七總隊等單位聯手蒐證,進而追出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兩度發生氯乙烯(VCM)外泄污染空氣。士林地檢署今(16)日偵結,依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予以2名印尼籍船長、大副緩起訴並支付1300萬處分金,以儆效尤。
調查指出,該印尼籍船隻於今年8月22日及10月18日2次停靠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卸載氯乙烯(VCM)時,因釋壓設備故障及操作疏失,分別導致毒氣外泄污染空氣。
然而,氯乙烯爲易燃氣體、致癌物質,屬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卸載作業需確保設備無虞;該船在吹管過程中未以氮氣清理管線,反而使用加壓後的氯乙烯氣體進行操作,並僅以肥皂水檢測管線,疏於全面檢查與維修,最終導致毒氣兩度外泄。
爲查明案情,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7總隊第3大隊,並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大氣司、化學物質管理署、新北市環保局及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合作查處,邱獻民檢察官亦親自率隊登船勘驗,最終確認該船有毒物逸漏事實,同時另委託輔仁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提供科學檢測,要求船方徹底改善設備以防止再次發生。
▲印尼籍船隻毒氣外泄。(圖/民衆提供)
檢察官細膩追查,同時考量該船已完成設備改善並通過複查,且M姓船長與M姓大副因疏忽導致毒物外泄,依《刑法》第190條之1第6項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船長支付新臺幣350萬元、大副支付95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全案將送交臺灣高檢署檢察長再議,俟案件確定後,通知2名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
士林地檢署強調,將持續結合跨機關力量,偵辦危害環境犯罪,並與學術單位合作,以科學方法強化證據蒐集,確保公共安全與環境品質不受毒物威脅,杜絕僥倖心理,共同守護民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