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晶片法」子法公告

經濟部表示,爲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產創條例第10條之2提供優惠抵減率,也就是針對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且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無上限,兩者合計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的50%,施行期間至2029年12月31日。

經濟部強調,在母法中已明定有效稅率2023年度爲12%,及2024年度起爲15%的門檻要件,這次在子法中訂出適用資格門檻規模,考量產業投資現況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的目的,以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爲資格門檻;爲鼓勵業者加大投資、深耕臺灣,也不限適用產業類別,同時也促使未達到資格門檻的業者,努力達標。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產創條例是政府爲鼓勵在世界供應鏈上,具有關鍵地位的公司、使其蓬勃發展而產生的獎勵措施。那些投入先進技術發展,或者製程採購的公司,只要達一定標準以上,就會對他們在先進技術的研發及採購投資上,給予如減少稅收等獎勵措施,比起其他公司會有更好發展,並在世界高科技產業供應鏈上扮演關鍵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