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國道狂飆時速229公里遭吊照半年 法院見這理由幫撤罰單
臺中吳姓女子開車經國道1號南下311.4公里時,竟然以時速229公里狂飆被開單罰3萬6000元、吊照半年,她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測速前方的「警52」標示被樹枝遮擋,法院勘驗現場照片,發現樹枝茂密程度確實遮蔽標示,用路人得幾乎平行纔看得到,認爲吳有理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吳女2023年10月8日凌晨12點多開車經國道1號南向311.4公里處,被國道警方認定超速,並經雷達測定時速高達每小時229公里,已超速119公里,經開單舉發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吳女處罰鍰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吊扣牌照6個月。
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查,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雖在國1南向310.9公里處設有固定式「警52」測速取締標誌,而實際測速地點爲南下311.4公里處,距離警告標誌相差500公尺,符合規定。
但法院根勘驗畫面,發現吳女10月8日超速被開單後,同月26日再行經南下310.9公里處拍到的畫面,顯示現場「警52」的標誌確實因前方樹枝茂密遭遮蔽,吳女行經南下310.8公里時,仍無法看到有該標示,直到幾乎平行處時,刻意往右前方觀察才能發現。
法院認爲,吳女主張因樹枝沒適時修剪,才導致警52標誌正面被遮長,她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有理由,雖吳女高速行駛行爲可議,但原處分爲顧慮現場標誌被樹枝阻擋而有瑕疵,判撤銷原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