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紅雷贏了!
孫紅雷訴遊戲公司聲音侵權案一審宣判
這是全國首例針對影視劇臺詞聲音權糾紛的案件。“這瓜保熟嗎?”——知名演員孫紅雷認爲《西瓜攤主大戰買瓜人》遊戲中使用了自己參演的影視劇《征服》經典橋段中的臺詞聲音,所以將開發該遊戲的兩家公司起訴至法院 。9月25日,成都互聯網法庭已開庭審理了該案,10月13日,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
“哥們兒,這瓜多少錢一斤?”
“兩元一斤。”
“這瓜皮是金子做的還是瓜粒子是金子做的?”
“現在哪有瓜啊,這都是大棚的瓜。”
“這瓜保熟嗎?”
該案因二被告遊戲公司分別在其運營上架的網絡遊戲中使用原告影視劇聲音片段而起。原告孫紅雷訴稱兩家被告遊戲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絡遊戲中使用了他參演的影視劇聲音片段,屬於未經其授權,以營利爲目的開發並設計遊戲,侵犯了他的聲音權益,未經他的授權侵犯了他的聲音權益。此外,他還指控這款遊戲中塑造了與他真實形象不符的壞人形象,侵犯了他的人格權。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圖片爲涉案遊戲截圖
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經審理認爲,自然人的聲音和肖像作爲標表自然人的人格標誌,具有人格權屬性。二被告未經孫紅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孫紅雷許可使用的影視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同意,在開發、製作、運營的遊戲中使用其聲音,構成聲音權益侵權。 但遊戲中人物形象設計來源於影視作品角色設定,在遊戲製作中未明顯偏離原劇設定。在客觀表現上案涉遊戲角色指向的是影視劇人物,一般公衆的理性認知並未將反派形象的遊戲角色識別爲孫紅雷本人的社會認識和評價,基於識別指向關係的中斷,不構成一般人格權侵權。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附《民法典》關於人格權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爲,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爲人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爲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爲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爲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 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爲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爲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來源:成鐵第一法院、法律發言人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