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12次!北投貪警A走民衆拾得現金2萬多元 開庭辯:一時糊塗
北投警分局偵查隊拾得物承辦人王姓警官(白襯衫、現已留職停薪)承認犯貪污罪,希望法院能給予緩刑。(圖/李文正攝)
北投警分局拾得物承辦人王姓警官,2019年9月將民衆撿到的現金佔爲己有12次,共計2萬1304元,被控《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之財物、僞造文書等罪,士林地院13日辯論終結,王認罪,並稱因承辦拾得物業務,工作量大增,擔心逾期公告遭記過,一時糊塗犯罪,希望法院能給予緩刑。
30歲的王男擔任2線2星警務員,偵查中已經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起訴後現已留職停薪,今表示,2019年上半年,已有上百支嘉獎,承辦拾得物業務後工作量大增,擔心前功盡棄,纔會一時糊塗,「深感懊悔,希望法官能給予自新改過機會」。
辯護人則稱,上半年記100支嘉獎,從警超過400支嘉獎,代表他平時工作認真,擔任第一線犯罪偵查時兢兢業業、戮力從公,但自從接了上級交付額外工作,因己一時延誤,擔心公告過期遭記過,所有努力將前功盡棄。
辯護人稱,王爲了彌補缺失,留了私人電話給拾獲民衆,一但到期就通知來領取,或聯繫失主私下處理,固然違反規定,但請合議庭考量王的動機「沒有想到這麼多,不得已纔會用這種模式」,而觸犯刑章,希望能給予緩刑,讓他能迴歸社會。
檢方表示,王的行爲已傷害全體警察共同維護的公正廉潔形象,有愧功獎,請法院依法判刑。法官諭知11月10日下午宣判。另外,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1條,儘管法院宣告緩刑,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屬法定免職事由,也將無法回任警察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