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伏法! 法務部:符合最嚴重犯罪不違憲判旨

黃謀信(陳志賢攝)

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日前首度籤準執行死刑執行命令,勒死女友母親並性侵殺害女友的黃麟凱被判死定讞7年半後,終於在16日晚間10時2分槍決伏法,法務部常次黃謀信表示,黃犯行爲屬於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最嚴重犯罪」,且不符合非常上訴要件,亦無聲請再審等救濟,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自應依法執行死刑,不違背憲法法庭憲判8判決意旨。

黃謀信表示,法務部部長鄭銘謙今(16)日批准死刑犯黃麟凱執行,並於今晚10時2分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10時23分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黃謀信說,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以113 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于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爲合憲。就目前定讞死刑判決,如符合113 憲判8判決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黃麟凱所犯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等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黃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處,因偶遇前女友母親,以童軍繩絞殺她母親後,猶蟄伏於她住處,性侵後殺人。

原確定判決認黃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 113 憲判 8 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法務部,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覈後,認其黃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爲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 113 憲判 8 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

最高檢經審慎查覈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因而將黃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的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覈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覈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 113 憲判 8 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黃強調,法務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爲審慎,對於死刑審覈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爲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以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衆之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