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綜所稅5月開徵 申報4大新規定
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於112年已滿18歲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112年度剛滿18歲者(94年度出生),則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被列報扶養。
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20.2萬元,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制度,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將「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並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倘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或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者,另應填報並檢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覈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兩種標準計算其所得額,其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佔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其二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爲45%,各地區之比例詳「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