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領「年薪225萬」!工程師不配合指派被fire 他想討薪法官不給
▲章男遭公司以「不適任」爲由解僱,他不服提訴訟屢屢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章姓男子任職於某半導體公司,年薪高達225萬元,而公司以他不適任爲由,將他調職臺中辦公室,但章男拒絕。事後他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竟以違法勞基法直接解僱章男,他最後轉向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他薪水及獎金,法院判他敗訴,他不服上訴,但高院也認爲他不符勞基法規定,駁回上訴。
章男主張,他每月月薪16萬元,且公司每年6月、12月再加發1個月薪資,年薪超過225萬元,但公司明知他以屆退休年齡,爲脫免給付退休金,竟以「不適任」爲由,將他調職臺中上班,他認爲不合理,於是拒絕前往,但沒想到公司竟直接收回他的公用筆電及取消門禁卡,讓他無法上班。
無計可施的章男最後轉向申請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但公司認爲他工作屢有不適任,造成公司損害,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及工作態度消極傲慢,不服上級指示,以勞動基準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章男最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他強調公司所主張他怠工等,與事實不符,且他近8年來在公司工作,於工廠維修數量一直居同事之冠,公司還於內部品質事件會議開始時,感謝他取消5天休假幫忙趕貨,「何來的怠工?」
法院審理時,認定公司已於2017年4月10日依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也就是雙方的僱傭關係已從那時結束,章男卻要公司支付他薪水及獎金實屬無哩,因此判他敗訴,但章男不服上訴。
高院調查後發現,章男工作時經常干擾其他同事,導致其他工程師不願與他合作,連分組都不願意與他同組,還曾不配合公司進行改進計劃,甚至在開會時對主管不敬。另外,章男2017年3月22日起至4月6日止皆未辦理請假手續,又無法提出正當理由無法提出勞務給付,符合公司所以提「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而公司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無不合理,因此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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