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出爐 公平會:分潤應有議價機制

Google、臉書等數位平臺使用者多、依賴度高,但因其在社羣具市場優勢地位,數位生活的經濟模式與競爭關係,是否會有平臺濫用市場地位?是否排除其他競爭平臺?引起媒體業議論。

陳志民表示,當媒體採取集體協商時,若有聯合行爲疑慮,《公平法》第15條第1項有但書,也就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只要經公平會核可,就有豁免權,國內媒體業可採取集體協商。

陳志民指出,政府始終都是鼓勵業者與媒體協商,若是談判因地位不對等,導致有業者刻意杯葛、干擾、阻礙等情事,且有具體事證,公平會可依法有介入空間。至於是否意味以協商代替立法?陳志民表示,未來是否立法,並非公平會可決定,目前跨部會一起促成協商。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陳志民指出,未來會修《公平法》,將垂直勾結行爲納入第15條聯合行爲的規範範疇,現行《公平法》的聯合行爲只規範競爭同業之間水平的合意、勾結行爲,未來也將上游供應商與下游廠商間垂直的合意、勾結行爲也納入。

陳志民進一步說,有鑑於在數位經濟時代,事業間的競爭已不再是一個個產品間的競爭,而是整個生態系統之間的競爭,例如Apple的iOS系統與Google的Android系統間的競爭。他並說,數位時代經濟模式與傳統經濟很不同,特別是,數位經濟裡的「產品」通常是「免費」,就無法用傳統價格模式看數位經濟的競爭,因此,未來在處理競爭課題時,不會侷限於價格,品質也將會衡量標準,重點在品質是否有低落。

公平會強調,白皮書初稿內容,只是反映現階段公平會的立場,且在徵詢各界竟見中,因此,不排除未來會隨着經濟的發展及產業的轉變等原因,而有不同程度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