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捐贈全公開 政院推宗教團體法納入「慈濟條款」
▲行政院會通過宗教團體法,並納入「慈濟條款」。(圖/本報資料照)
慈濟的財務問題日前在臺灣引發討論,行政院會18日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就納入「慈濟條款」,明定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是財務須公開透明,除提供者反對公開或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公開收支報告及活動款項或物品提供者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以昭公信。
行政院會上午拍板「宗教團體法」後,確立將5闖立法院,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爲落實宗教信仰及結社自由的憲政精神,在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製度,選擇依本法成立「宗教法人」。
草案規定,宗教法人及寺院、宮廟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陳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若有接受捐獻的財物,應將相關財物資訊提供捐獻者查詢;另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時,於活動結束後,除提供者反對公開或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公開收支報告及活動款項或物品提供者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以昭公信。
同時,宗教法人享有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但不得分配盈餘。另外,爲配合農委會農地農用政策,草案明定只有《宗教團體法》實施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其他全面禁止,但如果宗教團體是在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就取得農地,可無條件將農地所有權變更爲宗教法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