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金額達61萬餘元,寶媽販賣假冒“貝親”奶瓶一審獲刑三年兩個月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成都高新法院對一起銷售假冒“貝親”嬰幼兒奶瓶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某某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並處罰金32萬元。
“貝親”“Pigeon”是註冊商標,經過商標權利人多年運營,已成爲家喻戶曉的母嬰品牌。2023年6月起,鄭某某通過不同電商平臺註冊多個網店,銷售其低價購得的假冒“貝親”品牌的奶瓶、奶嘴等,並以“非官方渠道的走私貨”爲噱頭吸引消費者。其間,因消費者投訴售假,導致被平臺強制關店。然而,她非但未停止售假行爲,轉而利用其親屬的手機號和微信收款碼另行註冊網店,以規避平臺審覈。
爲了擴大經營範圍、降低進貨成本,她還邀請弟媳周某某、妹妹鄭某註冊網店,向二人傳授電商平臺開店及運營方法,並提供假冒“貝親”商品,形成“採購-銷售-售後”網絡。
令人唏噓的是,鄭某某還是一名2歲幼兒的母親,其自述開店是爲了照顧幼兒,賺錢補貼家用。2024年4月,東部新區公安分局根據消費者的報案線索,在廣東省將鄭某某抓獲歸案,現場還查獲大量未售出的假冒“貝親”奶瓶、奶嘴。經檢驗,產品揮發物質檢測均不符合國家標準。
經審計,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某售假金額高達61萬餘元,其自述獲利2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鄭某某主觀上明知所售商品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巨大,具有《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庭審中,其基本能夠如實陳述其犯罪事實,法院綜合考慮,認爲鄭某某雖然是初犯,但所售嬰幼兒用品直接關係生命安全,相關假冒產品材質不合格的潛在危害遠超普通商品,售假行爲更是侵害他人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2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知識產權保護沒有“情有可原”,在“人人皆可爲賣家”的電商時代,經營主體更應敬畏法律、尊重創新,任何以侵害他人權益換取利益的行爲,都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物時應認準官方渠道,通過品牌官網、授權實體店或大型電商自營平臺購買商品,警惕部分個人網絡店鋪的“超低折扣”。同時,消費者可保留購買記錄及發票,遇到質量問題及時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或平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助力打擊售假鏈條。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