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90餘萬元工程款後立即轉移,連雲港一公司逃避執行被罰10萬元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盧等翔 記者 王曉宇)在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連雲港一公司不但不如實報告名下財產情況,還將公司收到的90餘萬元工程款迅速全部轉移。近日,海州區人民法院在查明真相後,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2022年6月,連雲港某公司與申請人在訴訟階段經海州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但被執行人連雲港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請人向連雲港海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海州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5月向被執行人連雲港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其限期履行還款義務,並如實報告名下財產情況,但連雲港某公司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亦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執行過程中,海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幹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發現,被執行人連雲港某公司在執行立案後新開立銀行賬戶,且賬戶餘額爲90餘萬元,但在採取凍結措施時,該賬戶內餘額已經被轉移一空。該案承辦人立即聯繫連雲港某公司,該公司表示這筆款項是替別的公司代收走賬,不是自己公司的財產。

承辦人隨後到銀行依法調取該賬戶的銀行流水,通過對銀行流水的分析以及對相關收款單位的走訪調查,確定該賬戶內的款項就是連雲港某公司收取的在另外一家公司建設輔樓項目的工程款。法院立即向這家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筆工程款進行凍結。

法院認爲,被執行人連雲港某公司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其行爲明顯違反了財產報告制度。同時,該公司明知法院正在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還隱瞞存在項目施工款的事實,通過新開銀行賬戶的方法逃避強制執行,導致申請人債權無法及時實現,嚴重妨礙了案件執行。根據被執行人連雲港某公司的違法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海州區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罰款10萬元,依法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