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沒錢生活還要「繳國民年金」! 衆人嘆:政府懲罰你沒工作

勞保局將對欠繳國民年金者將進行催繳。(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臺灣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投勞、農、軍、公教等其他社會保險者,都要繳國民年金,但有網友提出,在臺灣多數都是勞工失業就沒有勞保了,光是要過生活就已經很困難,還要拿出一筆錢繳國民年金,會不會太強人所難?

原PO在PTT板上發文,在臺灣大多數都是勞工,一但遭到解僱之後,就沒有勞保;失業之後沒有收入,生活不僅要省吃儉用,還要煩惱怎麼找到下一份工作,但因爲政策制度,每個月還要定期繳交國民年金,如果欠繳還要擔心,會收到最高1.5萬元的罰單,這樣的政策制定讓原PO相當不解。

▲原PO不解,失業已經沒錢生活了,竟然還要繳國民年金。(圖/勞保局提供)

貼文一出後,許多網友留言表示,「失業懲罰金,結婚的話就罰你配偶」、「說不要繳還會被長輩罵」、「最麻煩是去職訓還要跟未領身分證住民競爭,還沒優先領生活津貼機會,根本平常白繳勞保」、「政府處罰你失業」、「失業一天就要繳一個月,根本強盜」、「懲罰你不工作」。

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若欠費者30天內未繳,配偶必須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若配偶30天內再沒繳,就會對配偶開出罰單,限期30天內繳納罰鍰,否則就會將罰鍰函送強制執行。針對罰單金額的計算,若是初犯將罰3000元,之後欠費者本人新增12個月欠費仍未繳清者,配偶罰鍰將提高到6000元,以此類推,最高1.5萬元。

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